列宁的“国家所有制”与马克思“社会所有制”的理论联系

    【作者】马凤书

    【期号】198602

    【总期号】173

    【页码】83

    【正文】

    从本世纪六十年代起,在世界范围内掀起的新技术革命浪潮,不仅冲击着旧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而且也在改变着人们传统的意识观念。一些被认为是马克思主义的最基本的原理也受到了冲击,其中,关于社会主义生产资料所有制问题,传统的观念也遇到了严重的挑战。一些经济学家、哲学家和社会学家对生产资料国家所有制的社会主义性质提出了质疑。他们对“国家所有制”的现实进行了深入细致的分析,认为,目前世界上的社会主义国家之所以大都在经济上,从而也在政治上出现了许多重大的矛盾和困难,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它们都实行了生产资料的国家所有制,建立了一切经济活动都由国家直接控制的经济管理体制。而这恰恰构成了现代生产力进一步发展的桎梏。同时,为了找到更充分的论据,他们还进行了理论方面的研究,提出了新的观点。例如,捷克经济学家奥塔·希克认为:马克思从生产和资本日益社会化的趋势得出了未来社会主义社会将实行生产资料社会所有制的结论,但他并未规定这种所有制的具体形式。他还认为国有化就是社会化,国家的社会主义性质(无产阶级专政)就是所有制性质的思想来源于列宁。“他把德国(1917年)战时经济中的国家计划调节看作是社会主义萌芽,是组织和计划苏联经济的一个直接的范例。”⑴但是“1914至1918年德国在经济方面所起的作用不能视为是进步的、可以作为社会主义国家计划的榜样,它实际上是一种战时的、不正常的经济实例。”⑵因此,列宁的“国家所有制”并不是对马克思“社会所有制”理论的科学继承和发展,而是一种为了权势利益而进行的背叛和歪曲。他认为,正是在这种思想指导下,苏联及其他许多国家建立了苏联模式的生产资料官僚国家所有制,使得社会主义运动误入歧途。

    面对这种状况,我们有必要对这一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这对于指导我们当前的实践是十分有益的。本文试图在这方面做些肤浅的尝试。

      一

    首先,我们应该回顾一下马克思、恩格斯在这方面的论述。

    马克思和恩格斯在长期的科学研究和革命实践中提出了有关未来社会的所有制及其实现途径的设想。在《共产党宣言》中,他们论述了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在消灭私有制、建立公有制过程中的伟大作用:“无产阶级将利用自己的政治统治,一步一步地夺取资产阶级的全部资本,把一切生产工具集中在国家即组成为统治阶级的无产阶级手里,并且尽可能快地增加生产力的总量。”1848年革命后,关于无产阶级革命的第一步将是把大工业等集中到国家手中的思想得到了进一步说明⑶。1883年恩格斯在《致菲·范—派赖的信》中,批判了无政府主义者要求立即废除国家的错误观点,明确提出,国家是“无产阶级在取得胜利后遇到的唯一现成组织”,是胜利的无产阶级能够用来实行“社会经济革命”的“唯一机构”⑷。以上叙述表明,马克思、恩格斯提出了生产资料“国有化”的思想。但是他们是把这一思想同关于国家问题的论述联系在一起的。恩格斯在《社会主义从空想到科学的发展》中指出:“无产阶级将取得国家政权,并且首先把生产资料变为国家财产。但是,这样一来它就消灭了作为无产阶级的自身,消灭了一切阶级差别和阶级对立,也就消灭了作为国家的国家。”“国家真正作为整个社会的代表所采取的第一个行动,即以社会的名义占有生产资料,同时也是它作为国家所采取的最后一个独立行动。”⑸那时,生产资料就“由社会直接占有”⑹。所以,在马克思和恩格斯看来,与国家消亡同步进行的生产资料国有化过程实际上是“社会化”过程,它所建立的将是生产资料的全社会所有。《共产党宣言》的另一处指出:“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自由发展的条件。”⑺后来马克思对此作了进一步发挥,指出:“生产资料的全国性的集中将成为自由平等的生产者的联合体所构成的社会的全国性基础,这些生产者将按照共同的合理的计划自觉地从事社会劳动。”《哥达纲领批判》把共产主义社会(包括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看作是“一个集体的、以共同占有生产资料为基础的社会”⑻。

    因此,马克思、恩格斯认为,生产资料的国有化只是实现由资本主义私有制向社会主义公有制转变的一个过渡。随着国有化的实现,国家也就寿终正寝了,生产资料将由社会直接占有。但是,他们并没有提出社会主义公有制将采取国家所有制的形式。

    这里应注意的是,马克思、恩格斯的上述观点是建立在怎样的基础之上,是以什么样的生产力水平为前提的。首先,我们看一看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非常著名的一段论述:“无论哪一个社会形态,在它们所能容纳的全部生产力发挥出来以前,是决不会灭亡的;而新的更高的生产关系,在它存在的物质条件在旧社会的胎胞里成熟以前,是决不会出现的。”⑼他在《道德化的批判和批判化的道德》中具体地谈到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时也说:“当使资产阶级生产方式必然消灭,从而也使资产阶级的政治统治必然颠覆的物质条件尚未在历史进程中,尚未在历史的‘运动’中形成以前,即使无产阶级推翻了资产阶级的政治统治,它的胜利也只能是暂时的,只能是资产阶级革命本身的辅助因素,……”⑽很明显,马克思、恩格斯的上述观点是以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所能容纳的生产力全部发挥出来为前提的。然而,这种情况至今还没有出现,现代资本主义国家的生产力还正以一定的速度和规模发展着。而现有的社会主义国家都是在生产力非常落后的情况下爆发革命的。革命后所面临的现实与马克思、恩格斯的预见自然不同。因此,在建立新的生产资料所有制方面也必然不同于他们的设想。第一个面临这种现实的国家就是苏联。列宁在指导苏联的革命和建设的过程中根据不同的历史条件得出了有别于马克思、恩格斯的结论。

      二

    列宁在其早期著作中,基本上沿用了马克思、恩格斯上述关于所有制的论述。直到第一次世界大战,他只一般地提“财产公有”,生产资料“收归整个社会所有”,“转交给全国劳动人民”。在提到“一切生产资料国有化”的地方也同时指出国家将立刻消亡。

    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世界资本主义发展到帝国主义阶段,各帝国主义国家经济、政治不平衡的、跳跃式的发展,使它们之间的国际冲突日益加剧,终于导致了第一次世界大战。在这个革命日益逼近的时刻,列宁除了制定革命的战略策略,加紧革命活动外,自然也考虑到了即将面临的具体问题:革命胜利后如何实现生产资料的社会所有?虽然马克思、恩格斯指出了国有化是实现社会所有制的途径,但他们设想的国有化只是一个极短的过程,国家将随着国有化的完成而消亡;而且这种设想是以生产力的充分发展为前提的,这种前提在当时的俄国还不存在。所以,列宁并没有幻想革命胜利后立刻实行社会所有制,而是努力寻找一种适当的向社会所有制过渡的所有制形式。当时,在一些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中,国家垄断资本主义获得了迅速的发展,为了适应战争的需要,“国家实行了生产和分配的社会调节,其中有些国家还采取了普遍劳动义务制”⑾。这无疑对列宁的思想有很大的影响。从此,列宁的“国家所有制”思想便逐步形成和发展起来。1917年4月,列宁在《关于目前形势的决议》中叙述了国家垄断资本主义迅速发展的事实后指出:“在废除生产资料私有制和国家政权完全转到无产阶级手中以后,这些措施就会使消灭人剥削人的现象和保障一切人的物质福利的社会改革获得胜利。”⑿接着,建议把“银行、辛迪加(托拉斯)等等收归国有”⒀,列进党纲,第一次把生产资料国有化作为党的行动纲领。1917年8—9月在《大难临头,出路何在?》和《国家与革命》两篇重要著作中,列宁又进一步指出:“真正革命民主国家下面的国家垄断资本主义,必然会是实现社会主义的一个或一些步骤!”⒁只要它“是为革命民主派的利益服务,那就是实现社会主义的步骤。”⒂十月革命后,在《论“左派”幼稚性和小资产阶级性》一文中又指出:在德国“有现代大资本主义技术的‘最新成就’,以及服从于容克资产阶级帝国主义的有计划的组织。如果把着重指出的字样删掉,同样用国家,但已是另一种社会类型、另一种阶级内容的苏维埃国家,即无产阶级国家,来代替这军阀的、容克的、资产阶级的、帝国主义的国家,那么你们就会得到实现社会主义所需要的全部条件。”⒃

    从上面的论述中可以看出,在生产资料所有制问题上列宁比马克思、恩格斯前进了一步。他不但坚持了马、恩关于社会主义所有制的原则,而且进一步探讨了实现这一所有制所应经过的具体道路。

    这里必须强调的是,列宁所说的国家所有制并不是社会主义的所有制形式,而只是向这种所有制转变的一种过渡形式。这从上面的论述中就可以看出来。他在谈到“剥夺剥夺者”后所实行的国家所有制时只是指出,这将“保障”根本的社会改革“获得胜利”,是“实现社会主义的步骤”,会使我们得到“实现社会主义所需要的全部条件”。

    如果说这一思想在列宁上面的表述中还不太明确的话,那么以下材料就使它得到了充分的说明。十月革命前,列宁在谈到“我们要毫不畏惧地向社会主义迈进”时,强调指出:“我们的道路是通过苏维埃共和国、通过银行和辛迪加国有化、通过工人监督和普遍劳动义务制、通过土地国有化以及没收地主的农具等等。我们已经制定了在这个意义上讲的向社会主义过渡的措施的纲领。”⒄他还非常明确地指出,“实行土地国有化”“这种办法并没有直接超出资产阶级制度的范围,但对生产资料私有制却是一个有力的打击。”⒅“实行土地国有化,把一切银行和资本家的辛迪加收归国有或至少由工人代表苏维埃立刻加以监督等等措施,决不等于‘实行’社会主义,……这些措施只是走向社会主义的步骤……”⒆在《大难临头,出路何在?》中又提出,在革命民主国家代替资本主义国家实行国家垄断的情况下,“由工兵农代表苏维埃实行、调整、指导的普遍劳动义务制,虽然还不是社会主义,但是已经不是资本主义了。这是走向社会主义的一个巨大步骤,……”⒇

    很显然,列宁关于国家所有制的论述只局限于过渡时期。而对于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资料所有制,仍然坚持马克思、恩格斯的观点。他在《国家与革命》中指出:在社会主义社会,“生产资料已经不是个人的私有财产,它已归整个社会所有”(21)。“把生产资料转归全社会公有”(22)。十月革命后,在反对“左派”共产主义者的论战中,列宁提出了“国有化”和“社会化”的概念,并认为困难的是从前者转变为后者:“在国有化问题和没收问题上,可以有坚决的或者是不坚决的态度。关键却在于:要由国有化和没收过渡到社会化,即使有世界上最大的‘坚决性’,也是不够的。”(23)这里实际上谈到了由过渡时期的国家所有制到社会主义的社会所有制过渡的问题。

    这是列宁1918年中期以前对问题的认识。那么,在以后的艰难岁月中他的看法发生了什么变化呢?

        三

    十月革命胜利后,苏维埃政权立刻实行了工人监督、银行和工厂企业的国有化、粮食垄断、调节消费等早在规划之列的措施。

    工业企业的国有化是逐步实行的。先是从个别重要的、规模大、技术先进的工厂开始,到1918年5月已发展到整个部门的国有化。在这个过程中也对运输业、 对外贸易实行了国有化。土地方面,由于考虑到农民的迫切要求,开始时并没有明确主张土地归国家所有,而是提出,把没收地主、皇族、寺院等所得的土地交给农民平均使用。但实际上仍然实行了土地国有化,因为法令规定,农民只有土地使用权并且不得随意转让(24)。到1919年初便明确规定:“俄罗斯联邦共和国境内的全部土地,不管其使用状况如何,都是统一的国家资源。”(25)

    列宁把这些措施看作是使劳动者摆脱苦役生活,走向社会主义的最初步骤,进一步就要大力发展经济,加快向社会主义过渡。因此,列宁在国有化过程中便强调要把经济建设工作提到首位,并着手制定发展国民经济的方案。这些方案表明,苏维埃政权“想用最适合当时所存在的关系的方法,尽可能逐步地不经过特别破坏地过渡到新的社会关系上去。”(26)同时,从中也可以看出,在估计可能的发展时,列宁是从直接过渡到社会主义的推断出发的,他特别强调统计、监督、加强纪律,而根本没有提出国民经济同市场、商业的关系问题。但是,这个计划还未来得及实行,国内战争就爆发了。“资本家阶级所采用的策略,迫使我们进行殊死的无情的斗争,迫使我们不得不远比我们所设想的更多地摧毁旧的关系。”(27)实行了“战时共产主义”政策。这样,由无产阶级国家组织生产和分配的下列原则便逐渐形成并越来越加强了:农民把余粮无酬地交给国家,或者交换(部分)工业品;所有的工业生产都集中在苏维埃国家手中并以严格的集中制原则(总管理局制)进行管理;粮食按阶级标准进行分配,实行“不劳动者不得食”的原则;取消私人贸易,实物交换代替了货币流转制度;国家免费向劳动人民提供粮食、日用品、公共服务;所有有劳动能力的成年居民都实行义务劳动制。稍加分析,我们就会看到,所有这些措施都是建立在土地、工业企业、贸易和运输业、银行等的国家所有制基础上的。上面说过,苏俄到1918年5月已开始了整个工业部门的国有化。 随着局势的恶化,1918年6月,人民委员会又公布法令,对石油、采矿、冶金、 铁路运输等十多种企业实行了国有化。到8月底,已有三千多个大企业转归国家所有(28),1919 年—1920年中等工业和相当数量的小工业也实行了国有化。1919年,土地国有法令也公布了。这些措施帮助苏维埃政权渡过了艰难时期,但也导致了严重的经济和政治危机,1921年被迫实行了“新经济政策”。“新经济政策”的主要内容是实行粮食税和国家资本主义,允许自由贸易。就粮食税和国家资本主义来说,并没有改变土地和工业、运输业等的国家所有制,因为,粮食税本身就说明了土地所有权的归属问题,而对国家资本主义,列宁说得很明确:“这是意味着发展资本主义,但是这并不危险,因为政权掌握在工农手中,地主和资本家的所有制不会恢复。租让是一种租借合同。根据合同,资本家在一定期限内是一部分国家财产的承租者,但不是所有者。所有权仍然属于国家。”(29)而且,除此以外的所有大企业、相当大一部分中等工业仍由国家直接经营。至于允许自由贸易,则属于流通领域的调整。由此看来,“战时共产主义”政策和“新经济政策”只不过是同一种国有制基础上不同的经济措施,也就是向社会主义过渡的不同方法和步骤。这一点,列宁曾反复讲到过。他在谈到这两种政策时常常把前者看作是向社会主义直接过渡的方法,是解决任务的冲击的、革命的办法,而把后者当作向社会主义迂huí@⑴过渡的方法,并根据实际经验承认,实行“战时共产主义”这种直接过渡的方法是党认识上的严重错误。1922年11月,在共产国际第四次代表大会上列宁深沉地强调指出:“对我们最重要的是为社会主义经济作好经济准备。我们不能用直接的方法来进行这种准备工作。我们不得不用迂huí@⑴的方法作到这一点。”(30)也就是要实行国家资本主义。由此可见,1918年年中—1923年列宁仍然把国家所有制看作是过渡时期的一种所有制形式。由于这个时期列宁把主要精力集中到当时的实际问题上,所以对未来社会主义论述得不多,但仍可以从中了解到他的思想。列宁在俄共(布)第十次代表大会上批评有些人根据恩格斯关于共产主义(包括社会主义)的论述要求把国民经济管理权交给生产者代表大会的主张时,承认了恩格斯的论述是正确的,但“我们这个农民国家”还没达到这样的水平,“没有阶级的社会是以后的事”(31)。

    综上所述,列宁的“国家所有制”始终是作为向“社会所有制”过渡的一个阶段而提出来的。至于他在晚年有时也把某些国家组织、国有企业等冠以“社会主义”或“共产主义”一词,那只是从某一特定角度而言的,是指社会主义因素。在《论“左派”幼稚性和小资产阶级性》和《论粮食税》两篇文章中,列宁强调指出:“‘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这个名称是表明苏维埃政权有决心实现向社会主义的过渡,而决不是表明承认现在的经济制度是社会主义的制度。”(32)“过渡”一词在经济上是指“在这制度内既有资本主义的也有社会主义的成分、部分和因素”(33),所以不能简单地以列宁的个别提法作为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制思想的依据,而应进行历史的考察。

    总之,列宁“国家所有制”的理论并不是对马克思“社会所有制”理论的歪曲,而是对“社会所有制”实现理论的贡献:经济文化落后国家的无产阶级革命胜利后,国有化过程的直接结果只能是“国家所有制”,而不可能是“社会所有制”。随着经济的发展,阶级和国家逐渐消亡,过渡时期结束,“国家所有制”便转变为“社会所有制”。当前,我国和苏联以及东欧一些国家进行的经济改革实际上就是“国家所有制”经济体制的改革。弄清马克思、恩格斯和列宁在所有制问题上的观点对这场改革是非常有益的。

    标题注释:

    * 这里的“所有制”仅仅指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全文同。

    正文注释:

    ⑴⑵奥塔·希克《第三条道路》第302、306页。

    ⑶《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7卷第287页。

    ⑷《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第438页。

    ⑸⑹《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438、437页。

    ⑺⑽《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273、171页。

    ⑻《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第20页。

    ⑼《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83页。

    ⑾⑿⒀⒅《列宁全集》第24卷第277、277、429、279页。

    ⒁⒂⒇《列宁全集》第25卷第347、348、350页。

    ⒃(23)《列宁全集》第27卷第314、307页。

    ⒄《列宁全集》第26卷第150—151页。

    ⒆(21)(22)《列宁全集》第3卷第51、250、251页。

    (24)《全俄工兵农苏维埃第二次代表大会关于土地的法令》(1917年10月26日)和《全俄工兵农苏维埃中央执行委员会关于土地社会化法令》(1918年1月27 日)。

    (25)《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关于社会主义土地整理和过渡到社会主义农业的措施(条例)》(1919年2月14日)。

    (26)(27)(30)《列宁全集》第33卷第69、68、386页。

    (28)《苏联1917—1920年的工业国有化》,文献资料汇编,莫斯科,1954年,第44页。

    (29)(31)(32)(33)《列宁全集》第32卷第360、378、320、321页。

    【外字】字库未存字注释:

     @⑴原字为这字外部内加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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