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宪法草案中的社会主义经济原则 吴大琨

    【期 号】195408

    【总 期 号】24

    【页 码】15

    【正 文】

    我们的宪法草案与苏联以及其他兄弟人民民主国家的宪法一样,都是属于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换句话说,也就都是建立在社会主义经济原则上的宪法。但由于我们的国家,还正处在一个向社会主义过渡的时期,因此我们的宪法草案也就还不能完全用与一九三六年的苏联宪法相同的法律形式来把社会主义的经济原则固定下来。这也就是说我们宪法草案中对于社会主义经济原则的表现方式是与已经建成了的社会主义社会中的表现方式有其重要区别的。了解了这些区别,一定也就更能帮助我们了解到我们当前的宪法草案的特点。这对于我们的学习与宣传宪草是有帮助的。

    现在将我本人对于这一问题的一些体会与理解,写在下面,希望能得到国内其他同志的指正。

          一

    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中,究竟应当包括那些社会主义的经济原则呢?它与资产阶级国家的宪法中所包含的经济原则又有什么根本的区别呢?

    斯大林同志对于这两个问题已经回答得很明确,他在“论苏联宪法草案”一文中说:——

    “各资产阶级国家的宪法,通常是以资本主义制度永古不移的信念为出发点的。构成这些宪法主要基础的是资本主义的原则,是资本主义的基本柱石:对于土地、森林、工厂以及其他生产工具和生产资料的私有制;人对人的剥削,以及剥削者与被剥削者的存在;社会两个极端的对立,在一个极端上是从事劳动的大多数人贫穷困苦,而在另一个极端上则是不劳而获的少数人奢侈挥霍;以及其他诸如此类等等。各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反映这些柱石,用立法手续把这些柱石固定起来。

    苏联新宪法草案与资本主义各国宪法相反,而以资本主义制度在苏联内已被消灭的事实,以社会主义制度在苏联内已获得胜利的事实为出发点。构成苏联新宪法草案主要基础的是社会主义的原则,是已争得已实现的社会主义基本柱石:对于土地、森林、工厂,以及其他生产工具和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所有制;剥削制和剥削阶级的消灭;大多数人贫困和少数人奢侈挥霍现象的消灭;失业现象的消灭;劳动是每个有工作能力公民按‘不劳动者不得食’这一公式履行的义务和光荣职责。劳动权,即每个公民领得有保障工作之权;休息权;受教育权;以及其他诸如此类等等。新宪法草案,就是依据于这些以及与此类似的社会主义柱石的。它反映着这些柱石,用立法手续把这些柱石固定起来。”(1)

    于此可见,作为社会主义的经济原则的,主要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所有制,剥削制和剥削阶级的消灭,以及公民的对于劳动权,休息权,受教育权的取得等。

    依据这个标准,我们来看我们的宪法草案中间是否包含有这些社会主义的经济原则呢?显然,我们的宪法草案中是包含有这些原则的。

    我们先来看关于生产资料的公有制这一点,在宪草的第六条中,规定说:——

    “国营经济是全民所有制的社会主义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领导力量和国家实现社会主义改造的物质基础。国家保证优先发展国营经济。

    矿藏、水流,由法律规定为国有的森林、荒地、和其他资源,都属于全民所有。”

    于此可见:我们是也已肯定了生产资料的公有制的。我们的特点是在:与肯定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同时,也还暂时保留了“资本家所有制”。但我们的发展方向是明确的,我们不但在“宪草”中规定了一定要取消剥削制的原则,同时也还具体地规定了取消这种剥削制的方法与步骤。

    我们在宪草序言中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人民民主制度,也就是新民主主义制度,保证我国能够通过和平的道路消灭剥削和贫困,建成繁荣幸福的社会主义社会。”

    我们在宪草总纲的第四条中,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依靠国家机关和社会力量,通过社会主义工业化和社会主义改造,保证逐步消灭剥削制度,建立社会主义社会。”

    我们在宪草的第十条中又具体规定:——

    “国家依照法律保护资本家的生产资料所有权和其他财产所有权。

    国家对资本主义工商业采取利用、限制和改造的政策。国家通过国家行政机关的管理、国营经济的领导和工人群众的监督,利用资本主义工商业的有利于国计民生的积极作用,限制它们的不利于国计民生的消极作用,鼓励和指导它们转变为各种不同形式的国家资本主义经济,逐步以全民所有制代替资本家所有制。

    国家禁止资本家的危害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破坏国家经济计划的一切非法行为。”

    于此可见:我们在宪草中的暂时保留“资本家所有制”的目的只是为了要能和平地把它改变成社会主义所有制。保留它,正是为了要消灭它,这二者是不相冲突的。

    正为了我们对于生产资料的公有制是肯定为要加以发展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而对于生产资料的私有制则采取利用、限制、改造和逐步消灭的政策,因此我们在宪草的第十三条中,就不得不规定:——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对城乡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实行征购、征用或者收归国有。”

    有些同志不明了我们这一宪草的特点,认为我们既然已在宪草的第十条中,肯定了“国家依照法律保护资本家的生产资料所有权和其他财产所有权”。又在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中,肯定了“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各种生活资料的所有权”,“国家依照法律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为什么又要能对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实行征购、征用或者收归国有呢?这岂不是自相矛盾么?

    其实,这是一点也不自相矛盾的。因为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国家所保护的个人财产,原是指生活资料而言,并不包含生产资料在内的。我们的容许“资本家所有制”只是暂时的,因此我们当然要在宪草中规定对于公民的生活资料所有权是无条件地加以保护,而对于资产阶级的生产资料所有权就只能是“依法保护”即在一定的条件下加以保护了。如果法律已经到了规定要对资产阶级的生产资料实行征购、征用或者收归国有的时候,当然我们也就不再能对其所有权继续加以保护这二者因此是并不自相矛盾的。

    在社会主义社会中,除保护个人的生活资料外,更特别重视保护国家的公共财产。

    苏联在一九三二年八月七日就曾颁布过具有历史意义的“保护国营企业,集体农庄,与合作社的财产及巩固公共(社会主义的)财产”的法律,那是用来保护社会主义财产——即保护神圣不可侵犯的苏维埃制度的基础——的具有宪法意义的第一个法令。后来这一法令内容又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被包含在一九四七年六月四日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依据苏联宪法所颁布的“关于窃盗国家及公共财产应负刑事责任”的法令中。(2)

    我们在这次的宪法草案中,也特别重视了这一事情。在宪草的第一百零一条中规定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爱护和保卫公共财产是每一个公民的义务。”

    这是完全符合于社会主义的经济原则的。

    在此,还要特别加以说明的,那就是正由于我们的主要社会经济基础也已是由社会主义经济所构成的,所以这也就为我们创造了条件,使“社会主义基本经济法则”以及“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发展的法则”等社会主义经济法则,都能已在我国的过渡时期,逐步地发挥其日益显著的作用。而我们的宪法草案是完全注意到了这一点并且反映了这一点的。

    我们在宪法草案第十五条中规定:——

    “国家用经济计划指导国民经济的发展和改造,使生产力不断提高;以改进人民的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巩固国家的独立和安全。”

    这与苏联宪法第十条,在基本上是完全相似的。我们的为什么能有把握把中国社会造成繁荣幸福的社会,其根据也就在此。这也就更加证明了我们的宪法草案是与苏联的宪法一样都是建立在社会主义的经济原则及其法则之上的。

          二

    现在且来看我们的宪草中,关于公民的劳动权、休息权、受教育权的取得情况。

    显然,在我们的宪草中,对于这些公民的权益,我们是已都作了规定的。我们的特点是在于:由于我们还不是一个已经建成了的社会主义社会,所以我们对于这些公民权益的保障条件,也就只能逐步扩充。

    例如关于公民的劳动权,这在苏联的宪法第一一八条上是这样规定的:——

    苏联公民有劳动权,即有权取得有保障之工作以及按其劳动数量及质量而发给之报酬。

    劳动权之保障为:国民经济之社会主义组织,苏维埃社会生产力之不断增长,经济危机可能性之铲除,以及失业现象之消灭。”

    我们现在,当然还不能做到这些。因此,在我们的宪草的条文中,就只能规定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国家通过国民经济有计划的发展,逐步扩大劳动就业,改善劳动条件和工资待遇,以保证公民享受这种权利。”

    这是完全符合实际情况的保障条件。可是我们今天所要实施的劳动权保障条件虽然还有待于逐步扩充,我们却不能因此就说,我们的宪草减弱了符合社会主义经济原则的程度。因为问题的关键,显然,是在我们已经在宪草中特别重视了劳动这件事情的本身。

    斯大林同志曾指示我们说:——

    “人们有时说:既有了社会主义,何必还要劳动呢?从前劳动,现在又劳动,——难道还没有到停止劳动的时候么?这种说法是根本不对的,同志们。这是懒汉的哲学,而不是诚恳劳动者的哲学。社会主义并不否认劳动。恰巧相反,社会主义正是建筑在劳动基础上的。社会主义和劳动是分不开的。我们的伟大导师列宁说过:‘不劳动者不得食’。列宁的话是什么意思,是反对什么人的呢?就是要反对那些剥削者,反对那些不劳而获的人,即反对那些强迫他人做工,靠剥削他人来发财致富的人。此外,还要反对什么人呢?还要反对那些好吃懒做,想靠他人来享福的人。社会主义并不是要大家好吃懒做,而是要大家诚恳劳动,不是替别人去劳动,不是替富豪和剥削者去劳动,而是为自己,为社会而劳动。”(3)

    我们的宪草,就是这样地重视了劳动的。所以我们在宪草的第十六条中规定:——

    “劳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事情。国家鼓励公民在劳动中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在宪草第一百条中还规定了公民要“遵守劳动纪律”。

    我们一方面鼓励公民劳动,一方面也还要强迫那些原来不愿意劳动的人也来劳动。我们在宪草的第十九条下半节中规定:——

    “国家依照法律在一定时期内剥夺封建地主和官僚资本家的政治权利,同时给以生活出路,使他们在劳动中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公民。”

    这也是完全符合社会主义的经济原则的。

          三

    根据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说我们的宪法草案基本上是与苏联的宪法同样,都是贯串着社会主义的经济原则的。

    社会主义的经济原则是一种最崇高的经济原则,同时也是一种最符合于人类当前社会发展规律的经济原则;它是依据了科学的经济法则而产生的。因此,它也是一种科学的经济原则,是一种不可动摇不可战胜的原则。

    例如拿社会主义的经济原则中,最主要的一个原则,即生产资料公有制这一原则来说,就是依靠了客观的经济法则,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性质这个经济法则而产生的。

    斯大林同志在论述到苏维埃政权为什么能建成社会主义这一任务的时候,就曾指示我们说:——

    “当时我国的生产力,特别在工业中的生产力,是具有社会性的,但所有制的形式却是私人的,资本主义的。苏维埃政权依据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性质这个经济法则,把生产资料公有化了,使之成为全体人民的财产,因而消灭了剥削制度,创造了社会主义的经济形式。如果没有这个法则,不依靠这个法则,苏维埃政权是不能完成自己的任务的。”(4)

    于此可见:生产资料公有制这个社会主义的主要经济原则是依据了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这个经济法则,在解决了资本主义社会中的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后才建立起来的。

    苏维埃政权依据了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这个经济法则才建成了社会主义;现在我们中国的人民民主政权也在依据了同一的法则而在取得向社会主义的顺利发展。

    我们相信在我们的社会中,社会主义经济一定能得到迅速而顺利的发展,其他非社会主义的经济成份一定能逐步地被改造,被消灭,我们所根据的理论是什么呢?我们所根据的理论就依然还是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这个经济法则。因为在我们过渡期的各种经济成份中,就只有社会主义的经济成份是符合于现代化的生产力的发展要求的。此外的经济成份,就都不行,它们当然就一定只能逐步地被改造或是被淘汰。

    根据了科学的经济法则而得出的社会主义经济原则,我们现在又要再以法律的形式来把它条文化,来把它固定而巩固起来。这又是为了什么呢?这当然也还是为了要进一步地取得社会主义的胜利。斯大林早指示我们:社会在法则面前并不是无能为力的,社会认识了经济法则以后,依靠它们,就能利用它们来为社会谋福利。共产党人所领导的革命为什么一定能胜利,就因为党所制定的革命路线、政策等等都是依据了客观的经济法则才制定的。

    宪法是一种上层建筑。这是大家都知道的。但正如斯大林同志所指出来的那样:——

    “上层建筑是由基础产生的,但这决不是说上层建筑只是反映基础,只是消极的,中立的,对自己基础的命运,对阶级的命运,对制度的性质漠不关心的。相反地,上层建筑一出现后,就要成为极大的积极力量,积极帮助自己基础的形成和巩固,采取一切办法帮助新制度来摧毁和消灭旧基础与旧阶级。(5)

    我们的宪法草案就正是我国在过渡期的经济基础上所产生的上层建筑。但由于这个宪法草案是已经建立在社会主义经济原则上的宪法草案,因此,它就必然会在它将来被通过实施之后,成为一种巨大的推动力量来促进社会主义经济的胜利、社会主义社会的早日到来。这是完全符合于科学的原则的。

    我们在伟大的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所制定的宪法草案的科学性也就正在这里。

                     一九五四年七月一日党的诞辰写毕。

    正文注释:

    (1)斯大林:“列宁主义问题”莫斯科史文版,六八○页——六八一页。

    (2)参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苏维埃国家法”第二册第十九页。

    (3)马、恩:“共产党宣言”,人民出版社版,第五五六页。

    (4)斯大林:“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人民出版社版,第五页。

    (5)斯大林:“马克思主义与语言学问题”人民出版社版,第三——四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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