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斯宾诺莎哲学中的辩证法思想及其和形而上学的矛盾

    【作 者】谭鑫田

    【期 号】198202

    【总 期 号】149

    【页 码】86

    【正 文】

    在斯宾诺莎的哲学体系中,既有辩证法也有形而上学,这是哲学界一致公认的。但是,在他的哲学中,辩证法和形而上学都具体地表现在哪些方面?总的说来,他是一位辩证法家,还是一位反辩证法的形而上学家?在这样一些问题上却存在着不少的分歧。搞清楚这些问题,不仅对确定斯宾诺莎在欧洲哲学史上的历史地位,而且对欧洲辩证法史的研究,都是有意义的。本文就这些问题作一些粗浅的分析,以期引起大家对这些问题的重视和讨论。

                     一

    斯宾诺莎《伦理学》的第一部分是以下定义开始的,他下的第一个定义就是关于自因的定义。他说:“自因,我理解为这样的东西,它的本质即包含着存在,或者它的本性只能设想为存在着。”⑴黑格尔对斯宾诺莎这个概念作了充分的肯定,认为是一个十分重要的辩证法范畴。他指出:“我们的表象总以为原因产生出某种东西,结果是一种与原因不同的东西。这里正好相反,外因直接被扬弃了,自因只是产生出自身;这是一切思辩概念中的一个根本的概念。这是无限的原因,在无限的原因里面原因与结果合一了。”⑵不仅在斯宾诺莎之前,就是在他之后的相当长时间内,许多哲学家都把原因与结果绝对对立起来,认为结果是与原因完全不同的东西,二者之间的关系完全是一种外在的关系。相反地,斯宾诺莎使用“自因”这样一个范畴,这就肯定了原因与结果不仅仅是对立的,而且也是统一的,原因与结果之间存在一种内在的关系。这应该说是斯宾诺莎在原因与结果这对范畴的发展史上所作的重要贡献。

    他的贡献不仅表现在使用了“自因”这样一个范畴,认为作为实体的自然存在的原因就是它自身,而且也表现在他具体地阐述积极的世俗内容时,运用了这个思想。斯宾诺莎认为,在自然里,不存在着创造,而只存在着产生。例如,人并不是从无当中创造出来的,而只是产生出来的,人的身体在人产生之前早已经存在了,虽然是以另外一种形式存在着。在他看来,产生就是组成该物体的成份的变化和运动与静止比率的改变。一个物体的成分之所以会变化,它的运动与静止的比率之所以会改变,完全是由于同周围物体处于联系或联结之中。他认为事物之间存在普遍的联系或联结。他所说的联系或联结,不是指别的,而是指一个部分的规律或本性与另一个部分的规律或本性相一致,以至于它们之间不大可能会发生矛盾。整个宇宙就是由相互联结在一起的各个部分构成的一个和谐的总体。斯宾诺莎曾经明确指出:“须知所有的物体都被不管什么样的其他物体所包围,它们全体都以这样或那样严格的确定方式相互规定存在和作用,并且在它们的全部总和中,也就是在整个宇宙中,运动和静止之间总是保持同一比例关系。由此可见,既然每一个物体经受一定的变化,所以它构成宇宙的一部分,同自己的整体相一致,并且同其他的部分处于紧密的联结之中。”⑶综合上述,可以明显地看出,斯宾诺莎把事物之间的相互作用看成是事物存在和变化的原因。恩格斯曾经对斯宾诺莎的这个观点作了很高的评价。他指出:“相互作用是我们从现代自然科学的观点考察整个运动着的物质时首先遇到的东西。我们看到一系列的运动形式,机械运动、热、光、电、磁、化学的化合和分解、聚集状态的转变、有机的生命,这一切,如果我们现在还把有机的生命除外,都是互相转化、互相制约的,在这里是原因,在那里就是结果,运动尽管有各种不断变换的形式,但总和始终是不变的(斯宾诺莎:实体是自身原因——把相互作用明显地表现出来了)。”⑷

    其次,在具体地论述整个自然和具体事物的关系时,也表现出不少的辩证法思想。

    斯宾诺莎为了解决他赋予实体的那种绝对无限性和人们通常所理解的无限性之间的矛盾,把无限性区分为两种:一种是只能被理智理解,而不能被想象的无限;另一种是也可以在想象中表象的无限。他把前一种无限也称为现实的无限。他在具体地论述这两种无限的区别时,暴露出一些不正确的观点。但是,他的这种划分,在无限范畴发展史上,是有贡献的。黑格尔正是批判地继承了斯宾诺莎的这种划分,把无限区分为恶劣的无限和现实的无限。恩格斯对黑格尔的这种划分是肯定的,并且赞扬黑格尔把现实的无限性“正确地安置在充实了的空间和时间中,安置在自然过程和历史中”。⑸

    斯宾诺莎在具体论述自然事物时,也承认有的无限可以分成部分而不会产生任何矛盾。这就是说,有的无限是由有限构成的。不仅如此,他也承认在有限中包含着无限。例如,他认为在不同心的大小不等的两个圆之间的空间是确定的,有限的。但是,两个圆之间的不同距离的总和则不是任何确定的数所能表示出来的,是无限的。

    同无限和有限这对范畴联系在一起的是整体和部分这对范畴。在具体论述自然时,斯宾诺莎也用了很多的笔墨阐述了整体和部分的关系。他指出:“至于说到整体和部分(范畴),那末我认为,一些事物被看成某一整体的部分,是由于一个事物的本性如此适合另一个事物的本性,以至于它们尽可能彼此符合。既然它们彼此不同,所以在没有其他部分的情况下,每一个个别部分在我们心灵中都形成区别于其他观念的个别观念。因此,每一个这样的部分被看作整体,而不看作部分。”⑹为了说明这个思想,他举了一个例子。他说,淋巴、乳状汁等等在运动的量和形式方面都是彼此一致的,以至于它们之间完全相符合,一起形成一种液体,这就是血液。因此,淋巴、乳状汁等等被看作血液的部分。

    从斯宾诺莎对整体和部分的阐述以及举的例子中,不难看出:第一、他认为整体和部分之间的界限不是绝对的,而只是相对的。同一事物在一种关系中是整体,在另一种关系中又可以成为部分。第二、整体不是由部分机械地堆积而成的,而是相互联系的有机的统一体。斯宾诺莎把他的这些思想运用到整个自然,大胆地提出:“整个自然界是一个个体”。⑺应该说,这些思想都是符合辩证法的。

    再次,斯宾诺莎关于自由和必然的论述,这是大家公认具有辩证法因素的。他批判了神可以抛开事物的必然性随心所欲地行动的传统观念。他认为神既没有属于人的那种理智,也没有属于人的那种意志。因此,在神那里,根本不会有随心所欲的事情发生,一切事物只能永远以同样的必然性自神而出。那末,神是不是自由的呢?他认为神是自由的,神既必然存在,也自由存在,因为它只是由自己的本性的必然性而存在。同样地,神也能够自由地认识自己和一切事物,因为单从它的本性的必然性就会得出它能认识一切的结论。十分明显,斯宾诺莎这里所使用的“自由”这个概念,不同于传统观念。他说:“我认为自由不在于自由决定,而在于自由的必然性。”⑻“自由的必然性”,这在当时是一个多么新颖的提法呵!当时的传统观念认为,自由和必然是水火不相容的,要是自由的,就绝对不会是必然的;反之,要是必然的,就绝对不会是自由的。说自由的必然性,在某些人看来,正如说木的铁,圆的正方形一样,是形容词的矛盾,在逻辑上是不容许的。可是,斯宾诺莎正是针对这样一种传统观念,提出“自由的必然性”这样一个概念,从而把自由和必然联系起来了。他曾经明确地指出:“对我来说,断言必然的和自由的是(相互排斥的)对立,是很荒谬的和违反理性的。”⑼总之,他认为在神那里,自由和必然达到了统一,神之所以是自由的,正在于它是由于自己的本性的必然性而存在,依赖于它的本性的必然性而行动的。

    那末,作为样式的人是否有自由可言呢?斯宾诺莎也承认人的自由,而且他把人如何获得自由当作哲学研究的目的。他把自由和幸福等同看待。他认为人不仅应该有政治上的言论自由和宗教上的信仰自由,而且在伦理道德上也应该做一个自由的人。在论述后一个问题时,他把自由和认识论问题联系起来了。在他看来,只受情感和意见支配的人是奴隶,为理智指导的人才是自由的。因为“前者的行为,不论他愿意与否,完全不知道他所作的是什么,而后者的行为,不是受他人的支配,而是基于自己的意志,而且仅作他所认识到在他的生活中最为重要的事,亦即仅追求他所最愿望的对象。”⑽为理性指导的人所追求的最愿望的对象就是达到对神的理智的爱,也就是达到“人的心灵与整个自然相一致的知识”。有了这个知识,人们就可以遵循自然规律,以只去追求有必然性之物为满足,并且努力保持在这种满足里。有了这种认识,就会晓得人和自然的力量比较起来,是很有限的,人并没有绝对的力量使外界事物都符合人的用处。只要我们尽了自己的职责,用上我们的全部力量,也没有能够避免不幸之事的发生,那末我们就会以平静的心情去忍受。简言之,斯宾诺莎认为人的自由的取得是以必然性的认识为前提的。人认识了必然性就会有自由,否则就只能处于受奴役的状态。这些都是斯宾诺莎哲学中的辩证法因素。当然,也不可否认,在这个问题上他仍然表现出严重的宿命论思想。从主要倾向来看,在他那里对必然的认识不是服务于改造外部世界,而是使人的内心世界去适应外部世界,是通过后者而不是通过前者达到人与自然的和谐一致。

    最后,再提一下斯宾诺莎关于规定即是否定的著名论断。他认为,实体不能认为是规定了的,而只能认为是无限的。如果它的本性是规定了的,同时也被认为是规定了的,那末在这些规定(界限)之外,这种本性就应该被认为是非存在的。这与实体的定义是矛盾的。所以规定并不表示某种肯定的东西,而是意味着剥夺那个被认为是规定的性质在界限之外的存在。同样地,斯宾诺莎也说过:“形状不是别的,而是规定,而规定即是否定,那末形状不能是另外的东西,而只能是否定。”⑾他认为从总体来看的整个物质不能有任何形状,形状只存在于有限的和被规定了的物体。这就是斯宾诺莎提出的规定即是否定的著名论断的主要内容。不可否认,斯宾诺莎之所以提出这样一个论断,是为了论证实体是唯一的,是绝对完满的。但是,就其实质来看,应该肯定这个论断是辩证的。因为这个论断已经表示出否定不是简单地说不,或用任何一种方法把某一事物消灭掉,而是当说某一物是什么时,就意味着否定它是另外一种东西。在这里,肯定与否定达到了对立统一。正因为如此,黑格尔非常重视斯宾诺莎这个论断,在他的许多重要著作中提到它,并称之为“一个伟大的命题”。⑿恩格斯在论述否定之否定规律时,也提到了斯宾诺莎的这个论断,并表示了高度的赞扬。

    上述几点是斯宾诺莎哲学中的几个主要的辩证法思想而不是它的全部。从这几点就可以看出,斯宾诺莎哲学中的辩证法思想是相当丰富的。恩格斯曾经称斯宾诺莎为近代哲学中“辩证法的卓越代表”⒀。应该说,这个评价是十分中肯的。

                    二

    尽管斯宾诺莎哲学中有比较丰富的辩证法思想,但他不是一位自觉的辩证法家。因而在他的哲学中也有一些属于形而上学思维方式的东西。

    众所周知,实体学说是斯宾诺莎的整个哲学体系的基石和核心。为了建立实体学说,他继承了中世纪的爱尔兰学者约翰·司各特·伊里吉纳和文艺复兴时期著名的意大利哲学家乔尔丹诺·布鲁诺的观点,把自然区分为产生自然的自然和被自然产生的自然。他把前者称为实体,而把后者称为样式。因此,十分明显,斯宾诺莎的实体,从理论上讲,是绝对不包含自然界中的千差万别的具体事物。不仅如此,他认为运动只属于被自然产生的自然,作为实体的自然尽管是能动的,但是不运动,不发生任何变化,是不可分的,是绝对完满的,等等。由此可见,斯宾诺莎把一个人们生活于其中的、可以感知的、丰富多采的和千变万化的自然变成了一个超验的、抽象的自然,变成了神化的绝对,变成了旧形而上学的研究对象。对此,马克思曾切中要害地指出:斯宾诺莎的实体“是形而上学地改了装的、脱离人的自然”。⒁

    其次,在论述广延属性和思维属性的关系时,斯宾诺莎始终在形而上学的思维方法中打转转。斯宾诺莎批判了笛卡尔的二元论,把笛卡尔的广延实体和思维实体变成了同一个实体,即自然的两个属性,因而创立了一元论的唯物主义哲学体系。但是,他并没有完全摆脱笛卡尔二元论的影响。他认为,广延和思维,一个不能产生另一个,都是通过自身而被认识的。这就是说,广延和思维之间没有什么同一性可言。可是,他也明确地说过:“思维的实体与广延的实体就是那唯一的同一的实体,不过时而通过这个属性,时而通过那个属性去了解罢了。”⒂这岂不是说思维和广延就是一个东西了吗?总之,他时而把思维和广延绝对地对立起来,时而把二者等同起来。在思维和广延的关系上,他跳不出形而上学的思维方法。

    另外,他在反对神学目的论和存在奇迹的同时,夸大了必然性的作用,认为任何事件的发生都纯粹是必然的,完全否认偶然性的存在。他认为:“其所以说一物是偶然的,除了表示我们的知识有了缺陷外,实在没有别的原因。”⒃这也是不符合辩证法的。

    由上述可见,斯宾诺莎哲学中的属于形而上学思维方法的东西也不算少。这和他作为近代哲学中“辩证法的卓越代表”形成尖锐的矛盾。为什么会产生这个矛盾呢?马克思为我们正确认识这个矛盾提供了一把钥匙。马克思曾经指出:“在那些赋予自己的著作以系统的形式的哲学家如象斯宾诺莎那里,他的体系的实际的内部结构同他自觉地提出的体系所采用的形式是完全不同的。”⒄斯宾诺莎哲学体系的实际的内部结构是以丰富多采的大自然为研究对象的,因而包含着“积极的世俗的内容”。但是,他把这个具有积极的世俗内容的内部结构纳入了一个相当严谨的形而上学体系中,并且以几何学的形式表现出来。这就是斯宾诺莎哲学中辩证法和形而上学两种思维方法矛盾的原因之所在。

    斯宾诺莎之所以把丰富多采的自然变成一个“形而上学地改了装的、脱离人的自然”,正是出于赋予他自己的著作以系统的形式,即构造一个旧形而上学体系的需要。他这样做,不可避免地会带来一些不符合辩证法,甚至反辩证法的东西。同样,几何学的方法也给他的哲学带来了形而上学思想。黑格尔在他的《哲学史讲演录》中曾经指出过:“斯宾诺莎是把绝对实体、属性、样式当作一个跟着一个的定义,把它们当作现成的东西,而不是让属性从实体中产生出来,样式从属性里产生出来。”⒅黑格尔认为在斯宾诺莎的哲学中没有产生,没有过渡,没有过程。黑格尔的这个批评是正确的。

    总而言之,在斯宾诺莎的哲学中,外在的旧形而上学体系和实际的内部结构存在着矛盾。就外在的旧形而上学体系方面而言,他的哲学中确实有一些属于形而上学思维方法的东西;而就实际的内部结构方面而言,他的哲学中又确实有丰富的辩证法思想。看一个哲学体系,当然主要是看它的实际的内部结构。因此,总起来说,应该肯定斯宾诺莎是近代哲学中辩证法的卓越代表。正文注释:

    ⑴《伦理学》(商务印书馆1958年版)第3页。

    ⑵《哲学史讲演录》第4卷,商务印书馆1978年版,第104页。

    ⑶《斯宾诺莎著作选集》(俄文版)第2卷第513—514页。

    ⑷《自然辩证法》(人民出版社1971年版)第209页。

    ⑸同上第215页。

    ⑹《斯宾诺莎著作选集》(俄文版)第2卷第512页。

    ⑺《伦理学》(商务印书馆1960年版)第56页。

    ⑻《斯宾诺莎著作选集》(俄文版)第2卷第591页。

    ⑼同上第584页。

    ⑽《伦理学》(商务印书馆1960年版)第205页。

    ⑾《斯宾诺莎著作选集》(俄文版)第2卷第568页。

    ⑿《哲学史讲演录》第4卷,商务印书馆1978年版,第100页。

    ⒀《反杜林论》(人民出版社1970年版)第17页。

    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第177页。

    ⒂《伦理学》(商务印书馆1960年版)第46页。

    ⒃同上第30页。

    ⒄《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8卷第540页。

    ⒅《哲学史讲演录》第4卷,商务印书馆1978年版,第121页。

    

上一页 目录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