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 急 通 告
目前,正当上海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进入两条路线决战的时候,正当顽固推行资产阶级反动路线的上海市委被打倒的时候,一小撮党内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当权派又玩弄新的阴谋。他们与社会上资本主义势力相结合,以经济福利问题来转移斗争的大方向,挑动群众斗群众,造成工厂停工,铁路中断,公路阻塞,甚至挑动港务工人停止生产,影响港口工作,破坏我国国际威望。他们任意挥霍国家财富,随意增加工资、福利,滥发各种补助钱,煽动群众强占公房。这是上海市委坚持执行资产阶级反动路线的新形式。
党内一小撮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当权派采取这种卑鄙阴险的手段,无非是为了:一、以破坏生产、中断交通、危害国计民生来对抗毛主席,对抗党中央,对中央文化革命小组施加压力,以达到破坏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的目的。二、利用经济福利问题来转移斗争的大方向,企图把一场严肃的政治斗争引入经济斗争的邪路上去,同时以物质利益来腐蚀群众的革命意志,推行和平演变,使资产阶级思想泛滥成灾。
为此,我们严正警告上海市委,任何妄图用破坏生产、中断交通和增加工资福利来转移斗争视线的阴谋,都是绝对不能得逞的。用毛泽东思想武装起来的革命造反派,坚决揭露这个阴谋,坚决打退资产阶级反动思潮的进攻。我们一定要坚决贯彻毛主席提出的“抓革命,促生产”的方针,一方面积极参加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一方面坚守生产和建设岗位,坚持八小时工作制,努力完成和超额完成生产计划,并且力争产品的高质量。我们相信革命的广大工人群众,对伟大的社会主义祖国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一定能“公”字当头,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正确地处理上述问题,夺取文化革命和生产的双胜利。
全市的革命造反派战友们,为了迅速扭转由上海市委在社会生产上所造成的严重局面,我们呼吁大家:
一、革命造反派的工人、机关干部、学生,必须坚决贯彻执行毛主席提出的“抓革命,促生产”的指示,积极参加文化大革命,同时又要坚守生产岗位,成为“抓革命,促生产”的模范。
二、呼吁全国革命造反派立即行动起来,说服、动员在各地串连的上海工人、机关干部、企业事业工作人员、艺徒等立即回沪,搞好本单位文化大革命,超额完成一九六七年生产计划。
三、凡过去由各单位当权派签发的外出串连证明,即日起一律作废,各单位发出的大量串连费(车费除外),一律由当权派签发者负责追回(可分期退还)。
四、除必要的生产经费、工资开支、文化革命经费、办公经费及其他正当经费外,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流动资金,自即日起一律冻结,由革命造反派、革命群众联合组织监督市级和各级财务机关执行,以保证国家经济不受损失(群众在银行的存款除外)。
五、为了避免转移斗争大方向,关于工资调整、工资补发、福利待遇等,原则上放到运动后期再作处理(特殊情况请示中央另作处理)。
六、学生与工农相结合,是学生改造世界观,搞好文化大革命的必由之路。有些当权派为了挑起工人对学生的不满,破坏工学结合,对学生进行“和平演变”,竟发放较高的劳动工资,这完全是修正主义的一套,即日起,一律不准发放。
七、所有公房及没收的资本家房屋都是全民所有制财产,运动后期由国家统一安排,不准任何个人强占公房,违者由公安局查处。凡怂恿居民抢占公房者,按情节轻重,依法处理。凡已住入抢占来的房屋者,限一周内搬回原处。
八、加强无产阶级专政,凡是反对毛主席、林副主席、中央文革及破坏文化大革命、破坏生产者,立即由公安局依法逮捕。凡在运动中破坏社会治安、打人行凶、抢劫和偷盗别人财物者,应立即交回赃物,并按情节轻重依法处理;以后重犯或屡教不改者必从严惩处。
九、上述各条,希各单位造反派组织和全市广大革命群众立即贯彻执行,开动一切宣传机器,进行宣传教育。
十、上述各条,责令市委、公安局照此执行,凡有违犯上述各条者,立即以破坏文化大革命查处。
上海工人革命造反总司令部
上海工人北上返沪第二兵团
红卫兵上海市大专院校革命委员会(红革会)
上海革命造反联合委员会红卫军指挥部
上海市委机关革命造反联络站
上海新闻界革命造反委员会
上海体育战线革命造反司令部
上海医务界革命造反总司令部
上海医药工业工人革命造反联合指挥部
上海造纸工人革命造反总部
上海市学徒造反革命委员会
上海革命艺徒造反军第三兵团
上海出版系统革命造反司令部
上海小教革命联合造反总司令部
上海工人造反联合委员会
红卫兵上海革命造反委员会
上海市炮打司令部联合兵团
赤卫军上海市大专院校革命委员会
毛泽东主义红卫兵东北地区指挥部
上海市反到底联络总部
上海工人安亭兵团
上海工人北上返沪第三兵团
民族造反司令部黄浦区指挥部
毛泽东思想红卫兵同济大学东方红总部
上海第一医学院革命造反联合指挥部
上海交通大学革命造反指挥部
上海交通大学反到底兵团
首都红卫兵革命造反总司令部(第三司令部)驻沪联络站
哈尔滨军事工程学院红色造反团驻沪联络站
西安军事电讯工程学院文革临委会驻沪联络站
北京航空学院红旗战斗队驻沪联络站
清华大学井冈山兵团驻沪联络站
一九六七年一月九日
《红旗》一九六七年二期(一月十六日出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