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资本主义生产形态(2) 马克思

    【译 者】日知

    【期 号】195302

    【总 期 号】12

    【页 码】15

    【正 文】

    在这里,问题的本质实际上有如下述。在所有这些形态里面,其中土地财产和农业,构成经济制度的基础,因此,使用价值的生产、形成公社基础的个人在其对公社之一定关系中的再生产,便是经济的目标——在所有这些形态里面,具有以下的情形:第一,劳动之自然条件(作为最原始之劳动工具的、实验室的和原料贮藏所的土地)的占有,不是藉助于劳动而发生,而是作为劳动的前提,发生在劳动之前。个人之对待劳动的客观条件,只不过如同对待自己的条件一样,也就是说,对待客观条件如同对待自己主观性的无机自然界,而这种主观性就是在这自然界中自我实现的;劳动之主要的客观条件——这不是劳动的产物,而是自然界本身;从一方面说——是有生的个人,从另一方面说——是作为个人再生产之客观条件的土地;但,第二,这种对待土地如同对待劳动着的个人之财产的关系(所以从一开始以来,个人即不是单纯地,也不是抽象地劳动着的个人,而是在土地的财产上具有客观的生存方式的,这种客观的生存方式本来是个人活动之既有的前提,而且不是活动之单纯的结果,而是类似于个人的皮肤、个人的感官那样的个人活动的前提,个人在生命过程中固然也同样的把这些器官再生产和发展起来,可是,这些器官,作为前提,是发生在这个再生产过程本身之先的),立即因自然形成的、在这样或那样程度上是历史发展的各变形的、作为一定公社成员之个人的存在,因作为部落成员等等个人之自然形成的存在,而成为间接的。处于孤立的个人,当然很少可能具有土地的财产。他或许会像动物一样,在土地上维持自己的生存。对待土地如同对待财产的关系,往往由于部落、由于多少是自然形成的或已为历史发展形态的公社之夺取土地(和平的或暴力的),而成为间接的。在这里,个人绝不能如他在仅仅作为自由的劳动者而生存之时那样非常孤立地出现。如果说,作为属于个人所有的客观条件,是个人劳动的前提,那么,个人本身,作为某一公社之一成员,而这公社正使他对土地的关系变成间接的,便应当是主观的前提了。个人对劳动之客观条件的关系,因其作为公社成员而存在,遂成为间接的;从另一方面说,公社之实际的存在,则以个人之劳动客观条件的财产具有一定的形态,而确定起来。无论这种因公社所有而成为间接的财产,系作为集体财产而出现,在这集体财产之下,各个人只是占有者,而私有的土地财产则决不存在;抑或这种财产是在双重的形态下出现——作为国家的而同时又作为私有的财产,但后者则以前者为先决条件,因而只有国家的公民才是,而且一定是,私有财产者,而作为国家公民财产的私有者的财产,则同时具有特殊的存在;抑或最后,这种公社的财产,只是作为个人财产的补充物而出现,而个人财产则作为公社财产的基础,至于公社本身,一般地说,如没有公社成员的会议,如没有公社成员之为着公共目的的结合,则是不存在的;无论如何,这些公社或部落成员对于部落土地(即对于部落所定居的土地)之关系的种种形态,总是一部分依部落之天然的趋向,一部分依一些经济的条件为转移,在这些经济条件下,部落之对待土地,实际上已如对待自己的财产,也就是说,以劳动占取土地的果实;其次,经济条件本身则又将依于气候、土壤之物理成分、土壤开拓之物理上先决条件的方式,依于与敌对的或四邻的部落的关系,并依于引起移民、历史事件等等的变化而为转移。要使公社本身在原有的轨道上继续存在,就必须使公社成员的再生产在以往确立的客观条件下发生。然而生产本身、居民的增长(而这也同样的属于生产),不可避免地要逐渐损害这些条件,破坏这些条件而不是再生产这些条件,等等,于是公社制度便与作为公社制度之基础的财产关系,一起灭亡了。亚细亚的形态,无疑地保持得最牢固也最长久。这由于在亚细亚形态的前提下已被奠下基础:在于各个人对公社的关系不是独立的,在于生产的内容只是看做自己生存的保证,在于农业和手工业之结合为一等等。各个人当其对公社的关系发生变化时,也就使公社发生变化,而且促使公社解体;同样的,他也促使公社的经济前提解体;另一方面,这种经济前提由其本身的辩证所引起的变化,贫穷,等等,也在发生。军事和征服的影响(例如,这在罗马,便实际上涉及公社本身的经济条件),尤其伤害了公社所赖以支持的现实的联系。在所有这些形态里,预先赋予的(在这样或那样程度上是自然形成的或历史产生的但已变成了传统的)各个人对其公社之关系的再生产,以及就个人对劳动条件的关系说并就个人对其劳动同伴、同部落人等的关系说,对于个人是一定的、预定的客观的存在,便是发展的基础——因此,这种基础从一开始以来便具有约制的性质,但自这种约制确立时起,基础也就引致衰落和灭亡。在罗马人方面,奴隶制的发展、土地的集中、交换、货币关系、征服等等,其影响正是这样的,虽则所有这些因素,在达到某种限界前,似乎和它们社会的基础是相符合的,而其中的一部分似乎只是不错地把基础扩大,另一部分则又似乎完全背理地从这基础中发展起来。这里,在一定圈子的范围内,可能发生显著的发展。可能出现伟大的人物。但,这里,个人和社会之自由的和充分的发展,都是不可想像的,因为这样的发展是和{个人与社会间}的原始关系相矛盾的。

    那一种的土地财产形态等等才是最有生产效能的,才构成最大的财富,关于这些的研究,我们在古代人中并未见到。虽则加图(1)很特出地能够从事研究那一种田地耕作法最为有利的问题;或者说,布鲁特(2)甚至能够贷放自己的金钱以求最高的利息,但财富并非作为生产的目的而出发。所被研究的问题通常是:那一种的财产方式会给国家确保最好的公民呢?以财富作为自在目的而出发的,只有一些商业的民族——居间商业的垄断者——他们之生存于古代世界的时期,犹如犹太人之处于中世纪的社会。问题在于,从一方面说,财富便是物,它体现为诸般的物,即作为主观的人与之对立的物质成果;而从另一方面说,作为价值的财富——这只不过是支配他人劳动的权力,其目的不在于统治,而是为着私人的需要等等。在所有的形态中,财富具有物的形式,这其实就是物,或者说就是关系,此种关系因处在个人以外的或偶然靠近个人的物,而成为间接的。这也就是为什么似乎根据古代的观点,人,不管他怎样的被局限在民族的、宗教的、政治的关系之内,却始终作为生产的目的而出发,假如把古代观点和现代世界相比,那么古代的观点要崇高得多,在现代世界,生产是作为人的目的而出发,而财富则是作为生产的目的而出发。事实上,如果抛弃掉局限的资产阶级的形态,那么,财富如不是由普遍交换所构成的个人之需要、才能、消费方法、生产力等等的普遍性,却是别的什么东西呢?财富如不是人类对自然力统治的充分发展,也就是说,既统治所谓自然界的力量,又统治人类本身的自然的力量,那么却是别的什么东西呢?除了自在目的所造成这种发展之整体的、前行于历史的发展外,也就是说,除了无关于任何预先确立之范围的全部人力本身的发展外,并无任何其他的前提,那么,财富如不是人类创造天才之无限显露,却是别的什么东西呢?到什么时候人类才不在任何一个确定的方向再生产自己,而在一切整体中生产自己,不是力图存续什么已经流澈底确立了的东西,而是处于形成过程的无限变动之中呢?在资产阶级的经济学中——也在这种经济学与之相符合的那个生产阶段——这种人类内在本质的充分显露,显得极端败坏,这种实质表现(Uergegenstandlichung)的普通过程,显得完全丧失,所有一定的片面的目的之废止,显得为了自在目的而完全牺牲其他的目的。所以从一方面说,幼稚的古代世界,比之现代世界,似乎是更为崇高的。从另一方面说,古代世界之所以更崇高于现代者,实际上就在于人们力图寻求完成了的方式、形态以及事先确立的约制。古代世界使人们在局限的观点中获得满足,而现代则不给予满足;凡是现代以自我满足而出发的地方,现代——已经过去了。

    蒲鲁东(3)先生给财产立个超经济的起源的名目,其意正是指土地财产,这也就是前资产阶级的个人对劳动客观条件的关系,而且首先是对劳动之自然的——客观的——条件的关系;因为当劳动的主观——自然的个人——自然地存在的时候,个人劳动之第一个客观条件,系作为自然界,亦即作为他的无机体的土地,而出现;自然的个人本身——这不但是有机体,而且他也是当作主观的这个无机自然界本身。这种条件不是个人的产物,而是事先存在的,在个人之外作为个人之自然存在而存在的,也是个人之预先赋予的前提。在我们继续分析这个问题之前——还有以下的意见:勇敢的蒲鲁东,似乎不但能够,而且一定要,同样地在超经济的起源下非难作为财产形态的资本和雇佣劳动。因为,作为脱离劳动者而存在的、作为资本的劳动条件之被劳动者所发现,以及作为丧失了财产的、作为抽象劳动者的(当作在价值与活的劳动间发生的交换,是以历史的过程为前提的,虽则资本及雇佣劳动本身再生产着这种关系,而且在所有这种关系之客观的范围内,同样地并且深入地,影响着这种关系)劳动者之被资本家所发现——这种雇佣劳动与资本的关系,像我们所曾经见到的,系以历史过程为前提的,这种历史过程自己提供了资本与雇佣劳动之起源的历史。换句话说:财产之超经济的起源,不是别的,正是资产阶级经济学的、亦即从理论上或观念上表现在政治经济学范畴中的,那些生产形态之历史的起源。可是,所谓前资产阶级的历史以及它的每一阶段同样的有自己的经济学和运动的经济基础,这种真理,也就是归根结底要成为一个同语反复的真理,即是说,人类的生活,从远古以来即被建立在生产的基础之上,在这种或那种的社会生产的基础之上;这种生产的关系,也正是我们所称做经济关系。

    原始的生产条件(或者说,也就等于:由于两性间的自然过程而增加人数的人类再生产;因为这种再生产,从一方面说,既然它是主观对客观的占有,那么,从另一方面说——它同时也就是客观的形成,客观之服属于主观的目的,客观之转化为结果,为主观活动的贮藏所),最初不可能本身被生产,不可能本身便是生产的结果。生存的和活动的人类,对于他们自然新陈代谢之自然无机条件的统一,以及因此而人类对自然界的占有,是无须说明的(或者说,不是任何历史过程的结果),而这此人类生存的无机条件与这些活动的存在间的分裂,是一种最初仅在雇佣劳动与资本之关系的形态中才开始完成的分裂。在奴隶制和农好制的关系中,这种分裂是没有的;反之,社会的一部分对待社会的另一部分,只不过像对待其本身再生产之无机的和自然的条件一样。奴隶对自己劳动之客观条件,没有任何关系;反之,在奴隶的形态中,也在农奴的形态中,劳动者本身,作为生产的无机条件,处于与其他自然界的存在同一之列,与牲畜同等,或则作为土地的附属物。换言之:原始的生产条件,系作为自然的前提亦即生产者生存之自然条件而出现;正如生产者所再生产和发展起来的他的生命躯体一样,原始不是由生产者本身造成,而是生产者本身的前提;生产者本身的存在(肉体的),是一种并非由他造成的自然的前提。生产者对待生存之自然条件,犹如对待属他所有的无机体,这些生存之自然条件,本身有两层程序:第一是主观的,而第二是客观的。生产者作为家庭的、部落的、氏族的等等的一个成员而存在,这些家族等等到后来和别的家族等等相混合而且自相对立时,便具有历史的各种形态,而且作为生产者,他对待一定的自然条件(这里姑且可以说:即对待土地),犹如对待自己的无机的存在,犹如对待自己的生产和再生产的条件。作为集团之天然的成员,他在集体的财产中有自己的部分,而且在自己的占有地中有特殊的一份;如果自己的起源是罗马的公民,那么,恰好这样,他对于公有地有理想上的(至少)要求权,而对于一些犹格(4)的土地等等,则有实际上的要求权。他的财产,也就是说,对待他的生产之自然前提的关系,如同对待属他所有的、如同对待自己的前提的关系,由于他本身是一定集团之一成员,遂成为间接的。(集团的抽象性,显然的,是远较晚期的历史条件的产物,这种集团的成员,或许除了仅有的语言等等之外,并没有什么共有的东西。)至于单个的人,举例言之,那么很清楚的,他所以甚至对待语言就像对待自己固有的语言一样,正因为是某一人类集团之自然的一个成员。把语言当作单个的人的产物——这是荒谬绝伦的说法。可是,财产也正是如此。

    辞语本身——这是一定集团的产物,而从另一方面说,辞语本身也就是这个集团的现实生活,而且是它的自在说话(5)的生活。〔集体生产和集体财产,如它们在秘鲁所被发现的,显然的,是征服者部落所引用的和带来的派生的形态,这些征服者部落自己在故乡曾经懂得古代单纯形态的集体财产和集体生产,就像在印度和在斯拉夫人方面所见到的形态。显而易见,我们在克勒特人方面,例如在威尔士,所见到的,同样是被带给他们的那种形态,也是派生的,这是征服者从较低度发展的被征服部落中引用而来的。这些制度之由于一个较高级的中心地来完成与加以系统化的制作,证明了它们的起源是比较晚期的。被引用到英国去的封建主义,恰恰也是这样,它在形式上比之法兰西的封建主义要较为完备,在法兰西,封建主义是由自然途径形成的。〕〔在游牧的牧人部落中——所有牧人部落最初皆是游牧的——等于其他自然条件的土地,表现其原始的无限制性,例如在亚细亚草原和亚细亚高原的便是如此。他们利用土地作为牧场等等,游牧民族藉以生存的畜群,就是在土地上饲养的。他们对待土地犹如对待自己的财产,虽则他们从来没有确定这种财产。在美洲,在蒙昧的印第安部落中,狩猎地区便是这一类的财产;部落把某一地区认作自己狩猎的范围,并极力保护它以反抗其余部落,或则企图从他们占有的范围内,赶出其他部落。在游牧的牧人部落中,公社往往事实上聚集一起;这是行旅者(Reisegesellschaft)的、队商的、游牧群的社会,而附随的形态便由这种生活方式的条件中发展起来。在这里,被占有的和再生产的,事实上只是畜群而不是土地,但,在每一个停留地上,他们暂时的共同地利用土地。〕某一集团,在其对待生产之自然条件的关系——对待土地的关系(如果我们立即转入定居民族),犹如对待自己的条件的关系中,可能要碰到一种唯一的障碍,这便是其他的集团,它们早已把这些条件看做自己的无机体。因此便有战争——这是每一个自然形成的集团,为着防卫财产,也为着获得财产,最原始的劳动形式之一。(在这里,事实上我们可以把论点限在原始的土地财产上面,因为在游牧民族方面,土地之自然产物的财产——例如羊群——这同时也就是他们所从以移徙的草原的财产。一般说来,土地财产便也包括土地上面有机产物的财产。)〔假如与土地同时,他们也征服了作为土地之有机属性的人类本身,那么,他们就也征服了作为生产的条件之一的人类,因之奴隶制和农奴制便出现了,同时,迅速腐化和变动的一切集团的原始形态,本身就变成奴隶制和农奴制的基础。因此,简单的组织具有否定的意义。〕

    所以,财产原始的意义不是别的,而是人对待他的生产之自然条件的关系,如同对待属他所有的条件,对待自己的条件一样,如同对待与他自身的存在一起赋予的前提一样;这样说来,对待人之自身存在的关系,只不过如同对待构成他的延展体的个人本身之自然的前提而已。人对于自己的生产条件,本来没有什么关系,但问题是这样的,人本身存在着两方面:主观上既作为自身而存在,而客观上又存在于其生存之自然的无机条件之中。这些生产之自然条件的形态是双方面的:第一是,作为任何集团之一成员的人的现实存在;因之也是这个集团在其原始形态中成为部落组织的、或多少是变形了的部落组织的存在;第二是,通过集团,对待土地的关系,如同对待自己的土地的关系,同时,集团的土地财产也就作为各个人的个体占有地,或者说,存在着这样的秩序,其中只有果实应当分配,而土地本身则仍为共有,并且共同耕作土地。(反之,住宅等等,甚至西徐亚人的车子,往往仍归各个人所有。(个人对于某一自然形成的社会、部落等等的属性,对于有生的个人而言,也是生产的条件之一。例如对于个人的辞语等等而言,这老早就是一种条件了。个人自身的生产存在,只有以这些作为先决条件。个人的主观存在本身,固以这些为先决条件,但主观存在则又以个人之对待土地如同对待自己的实验室为先决条件。(当然,财产原始是运动的,因为人起先占取土地之现成的果实,其中也有动物,而对于人而言,特别是可以豢养的动物;但,甚至这种的情形——如狩猎、捕鱼、牲畜、林木果实的生活等等——也往往以占有土地为前提,或则以为永久的居留地,或则以供从甲地到乙地的迁徙之需,或则当作动物的牧场等等。)

    所以,财产实含有个人对某一部落(集团)之属性的意义(在部落中有自己之主观的及客观的存在的基础),而因为这个集团对待土地的关系如同对待它的无机体的关系——也就是个人对待土地的关系,对待生产之原始的外在条件的关系(因为土地同时既是原料,又是工具,又是果实),如同对待他的个体之不可让与的前提、对待个体之生存方式的关系。我们把这种财产和生产的条件结成了关系。为什么不是消费呢?自然界本身所作成的成品,被个人占有以供消费,这样,个人的生产,最初难道不是限于他自身躯体的再生产吗?甚至凡是只要去发现、去开发的地方,那里就非常迅速地开始要求力量的、劳动的努力(如狩猎、捕鱼、畜牧)与主观方面一定能力的生产(也就是发展)。而后来有这样的情况,那时候有什么就可以取什么,不用依赖于什么工具(所以早已依赖于供生产之用的劳动的产物),不用改变所具备东西的形态(而这种改变甚至在畜牧时代就被实现了),等等,物之类此的情形,转变得非常之速,并没有可以视作正常的地方,甚至物的正常的、原始的情形也没有。然而,原始的生产条件,本身就包括直接消费而不用劳动之物,例如:果实、动物,等等;由此可见,消费基金的本身就是原始生产的基金之组成的部分。

    以部落制度为基础的(集团的结构最初归结为部落制度)——是部落的成员——财产之基本的条件,使得被一部落所征服与侵略的别的部落丧失了财产,而且使这个部落本身沦落于再生产的无机条件之列,集团对侍这些条件犹如对待自己的条件一样。所以奴隶制和农奴制只是以部落制度为基础的财产之进一阶段的发展。它们不可避免地要改变所有部落制度的形态。在亚细亚的形态下,它们所能改变的最少。在亚细亚财产形态所根据的、保证集团存在的工业与农业之统一的情况下,征服并没有像那些土地财产、农业占绝对优势的地方成为那么必须的条件。从另一方面说:因为在这种财产的形态下,各个人决不会成为财产所有者,而只不过是占有者,所以事实上他本身即是财产,即是公社的统一体所体现的那个人的奴隶,而因此奴隶制在这里并不伤害劳动的条件,并且不改变关系的本质。

    其次,显然的…

    既然财产仅仅是对待生产条件之一定的关系如同对待自己的条件的关系(至于各个人,那么这种关系是由集团造成的,由法律宣示的并由法律保证的;因此,生产者之现实的存在,也就是在他所有的客观条件下的存在),那么,它就只能通过生产本身而后被实现。真正的占有,最初不是完成于想像的对这些条件的关系,而是完成于真正的、实际的对这些条件的关系,这些条件之真正的利用,如同自己主观活动的条件之真正的利用一样。

    可是,与此同时,这些条件之在改变中,也是十分显然的。只是因为部落狩猎,某些地带便变成狩猎的地区,也只是因为农业,人们便把土地视为个人之延展体。当罗马城被建筑而罗马城周围占领的土地被罗马公民耕作之后,集团的条件开始比以前不同了。所有这些集团的目的——就是存续。也就是说,作为所有者而形成集团的个人之再生产,也就是说,他们在一种客观之生存方式中的再生产,这种客观的生存方式同时建立了一群成员与另一群成员之关系,因而形成了公社本身。但这种再生产必定同时是旧形态之更新的生产而又是旧形态的破坏。例如,凡是每一个人应得若干亩土地的地方,那里居民的增长,早已把这件事妨碍了。如果要进行消除这个障碍的办法,那么就必须殖民,而殖民则又必引起征服战争。战争的结果,奴隶等等就发生了。又如公有地的增加,也是同样的;公有地增加的结果,就有作为全体集团之代表人等等的贵族。所以,旧集团的存续,包含着旧集团所根据的条件的破坏,转化为自身的矛盾。例如,假定说,由于生产力等等的发展(在陈旧传统的土地耕作方式之下,此类的发展只是发生得比较缓慢的),原有地场的生产能力可能增加了,那么,这就要包括劳动的新方式,劳动联合的新形式,大部分时日在农业土的耗费等等,而这又伤害集团之旧有的经济条件。就在再生产的举动下,不但客观的条件要被改变,如乡村由是变成城市,峡谷变成清除森林的田野,等等,而且生产者本身也被改变了,当自己生成新的品质的时候,当自己因生产而发展的时候,就使自己改变了,形成新的力量和新的观念,新的交往方式,新的需要和新的语言。这种生产方式愈是适应于陈旧的传统(在农业上,传统的方式长久保持,在亚细亚的农业与工业的结合中,保持还要长久),也就是说,占有的实际过程所遭受的变更愈少,那末,陈旧的财产形态就愈为巩固,而集团一般地说也因之更为巩固。凡是作为私有财产者的公社成员,早已实际上与作为城市公社的及作为管理城市领土之人的公社成员,互相脱离的地方,那里就也出现了使各个人可能因而丧失自己财产的条件,也就是说,可能使他失去成为平等的公民、集团成员和所有者的双重关系。在东方的形态中,假如没有估计到单纯外在性质的影响,那末,这样的丧失,几乎是不可能的,因为公社的各个成员,决不会对于公社发生自由的关系,因而使他可能丧失自己与公社的联系(客观的、经济的)。公社成员牢固地附着于公社。其原因也就在于工业和农业的结合,城市(乡村)和土地的结合。在古代人中,工业老早成为有害的事业(是解放奴隶的、被保护人的、异邦人的业务)等等。这种生产劳动的发展(从作为家庭劳动、单纯对农业隶属中解放出来的,仅供农业和战争之用或为了祭祀及集团之建筑房屋、建造道路、兴建庙宇等需要之工业的、自由民的劳动),由于与外来人的关系,由于奴隶,由于交换自己剩余产物的愿望等等,必然要被实现,它就使集团所依据的、因而也是每一个客观上单个的人、亦即个人、即罗马人、希腊人等等所依据的生产方式趋于解体。交换也起同样的作用;还有负债奴役等等。

    集团(部落)的特殊形态与在自然界中和集团结合着的财产之原始的统一,或者说,对待生产之客观条件的关系如同对待自然存在的关系,如同对待因公社而成为间接的各个人之客观存在的关系(从一方面说,是作为特殊的财产形态而出现的统一),在一定的生产方式本身中,即在成为个人之相互关系,如同他们对无机自然界之一定的、实际的关系的方式中,亦即在成为劳动之一定方式的方式中(这种劳动经常是家族的劳动,是公社的劳动),具有自己生存的实在性。集团本身作为第一伟大的生产力而出现;为着一种特殊的生产条件(例如牧畜、农业),特殊的生产方式发展起来了,作为主观的、表现为个人特性的,也作为客观的、特殊的生产力,也发展起来了。

    劳动人民的生产力之一定程度的发展(劳动人民之相互间的及其对自然界的一定关系与生产力相符合)——到了最后,也就成为劳动人民所以组成的集团之解体的原因,也就成为以集团为基础的财产之解体的原因。在一定点之前——是再生产。再往后,便转变而为解体了。

                                (未完待续)

    正文注释:

    (1)加图,M.Porcius Cato,234-149 B.C.,罗马政治家,著有农业志(De re rustica)——中译者注。

    (2)布鲁特,M.Junius Brutus,85-42 B.C.罗马政治家,曾在塞浦路斯岛经营高利贷,年利达48%——中译者注。

    (3)蒲鲁东,Pierre Joseph Proudhou,1809-1865,法国经济学者,无政府主义的创始人之一——中译者注。

    (4)犹格,Jugerum,罗马计算土地的单位之一一—中译者注。

    (5)自在说话,Самоговорящий——中译者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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