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资本主义生产形态(1) 马克思

    【译 者】日知

    【期 号】195301

    【总 期 号】11

    【页 码】23

    【正 文】

          序言

    卡尔·马克思的著作,前资本主义生产形态,是他从一八五七年八月至一八五八年三月写成的伟大手稿的一部分。

    这份手稿,在马克思给恩格斯的信中称为“草稿”("Rohent-wurf"),其中总结了几乎十五年来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方面的研究工作。手稿的分量约有五十页的印刷纸。一八五八年三月末,马克思为了害病,曾中断手稿的写作。恢复健康之后,马克思开始准备把手稿分部付印。一八五九年出版的“政治经济学批判”,便是头一部。

    马克思的作品提供了巨大的旨趣。马克思在其中叙述(“不是为着出版,而是为自己阐明问题”)自己经济观点的体系。手稿中所研究的基本问题,在马克思的主要著作资本论中,得到充分的发展。

    一八五七年至一八五八年的手稿,马·恩·列学院已照原文出版,取名“政治经济学批判之基本特征”("Grundrisse der Kritik der politischen Oekono-mie")。现在准备全部手稿的俄文翻译。

    在这里印行的一部分手稿中,马克思分析财产的形态:东方的、古典的、日耳曼的;分析封建主义时代的财产关系及形成资本主义制度之前提的过程。马克思对人类史各阶段的财产关系予以无比光辉的说明。

    这部作品最初在无产阶级革命杂志(2)一九三九年的第三卷发表过。

    文中所见的圆括弧和线括弧,是马克思原有的。说明意义的文字,由马·恩·列学院插入的,则括在图形括弧里(3)。

    未有编者声明的附注,是马克思原有的。

                   联共(布)中央马·恩·列学院

          一 前资本主义生产形态*

    (论资本主义关系形成以前或原始积蓄以前的过程)

    如果自由劳动和这种自由劳动之以货币交换(以便再生产货币并扩大货币价值,以便使这种自由劳动不是作为个人使用的使用价值、却是作为货币的使用价值,而为货币所利用)是雇佣劳动的前提与资本的历史条件之一,那么自由劳动与其实现的客观条件(劳动资料和劳动材料)脱离,便形成它的另一前提。因之首先是劳动者和作为他的自然实验室的土地分裂,并且由是而自由的小土地所有制乃至奠基于东方公社(auf der orientalischen Kommune)的集体土地所有制解体。在这两种形态中,劳动者对待自己的劳动客观条件犹如自己的财产;这也就是劳动与其物质前提之天然的统一。所以不管劳动怎样,劳动者具有实体的存在。个人对待自己犹如所有者,犹如自己实际条件的主人。他也同样的对待他人——而且要看这个前提有否整个公社或形成公社的各个家族作为自己的基础,而后个人对待他人,或则如对待财产的共同参与者,公有财产的持有者,或则犹如对待同他自己并列的独立的所有者,犹如对待独立的私有者,与私有者一起,原来独占全部并包括全体的公有财产,则在特珠的公有地(4)形式中,本身变成和这些大多数私有土地所有者平列了。

    在这两种形态里,个人并不把自己当作劳动者,而当作所有者或同时也在劳动着的集团(Gemeinwesens)的成员。价值的创造不是这种劳动的目的——虽则他们也可能花费剩余劳动,以便替自己换取别人的{劳动},亦即剩余生产品——而保证各个所有者及其家族乃至全部公社的生存,才是它的目的。个人之转变为名符其实的劳动者这回事,本身属于历史发展的产物。

    首先,自然形成的集团:家族和扩展为部落的家族,或许多以自相通婚来结合的家族,或部落的联合(Kombination),便是这种土地所有制之第一形态的第一个前提。因为我们可以设想,游牧,以及一般从一地到另一地的移徙,这便是一种生活方式的第一形态,在这种生活方式下,部落不是定着地安居于固定的地方,而是移动着,利用它所遇到的牧场——人类并非天生定居的(只有在特殊肥沃的自然环境里,他们才有可能像猴子一般坐在一棵树上——他们通常像野兽一样游荡着)——所以部落的共同体,即天然的团体,不是作为集体占有(暂时的)和土地利用的结果而出现,而是作为其前提而出现。既然人类终归要变成定居的,那么这种原始的共同体就要视种种外界的(气候的、地理的、物理的等等)条件乃至人类的天性(他们的部落特征)而在若干程度上有所改变。自然形成的部落的共同体,或适当地说,群体,是人类占有他们生活以及此种生活所因而重演且具有实体形态的活动(如牧人、猎人、农人等等的活动)之客观条件的第一前提(血统、语言、道德等等的共同性)。土地——这是伟大的实验室,是既供给劳动资料又供给劳动材料的兵工厂,又是移民的地盘,集团的基础。人类很素朴天真地对待土地如同对待集团的而且是在活的劳动中生产和再生产自己之集团的财产。每一单个的人只是作为{集团}之一环,作为这个集团之一成员而出现——他是所有者或占有者。经由劳动过程的实际占有,是在一些前提之下发生的,那些前提本身不是劳动的产物,而是劳动之自然的或神授的前提。这种形态本身可能实现为十分不同的样式,而其基础则有同样的最基本的关系{亦即集体的土地所有制}。例如,下述情形与这种形态毫不矛盾,如在大多数基本的亚细亚的形态里面,高居这一切小集团之上的结合的统一体(5),作为最高的所有者或唯一的所有者而出现,而因此实际的公社却不过作为承袭的占有者而出现。因为这个统一体是集体财产之真正的所有者与真正的前提,所以它本身可以是一种特殊的、站在这许多实际的各个集团之上的东西,由是在这些集团里边,每一单个的人,事实上已被剥夺了财产,或者说,在这些集团里边,由于当作这许多集团之父而体现为专制君主的结合的统一体,通过各个人所属的公社而赋予各个人,所以各个人在无机自然界中所发见的他的主观上物体的财产(也就是说,各个人之对待劳动和再生产之自然条件,如同对待归他所有的,对待客观的条件一样),对于他只是间接的。剩余的生产品,虽则在法律上被确认为经由劳动而实际占有的后果,但不用说仍属于这个最高的统一体。所以说,在东方专制主义的条件下,以及在专制主义之下似乎并无财产的条件下,事实上作为专制主义基础的这种大部分在小公社范围内由于工业和农业相结合所产生的部落的或公社的财产,是存在的,因此之故,这样的公社变成完全能够独立存在,而且本身包含有所有再生产和扩大生产的条件。公社之一部分的剩余劳动,属于最终成为一人形式的最高集团,而这种剩余劳动既表现为贡赋等等的形态,又表现为用以赞扬统一体——一部分是现实的专制君主,一部分是想象的部落存在,也就是神——之劳动的集体形态。此类公社的财产,既然它实际上就在劳动中被实现了,便可能或则这样的表现,即小公社彼此独立生长,而在每一公社的内部,个别的人则与其实族独立地在分配给他的一份土地上劳动(从一方面说,这是为着积蓄公共储藏品的一定劳动,例如为着保险,为着支付集团本身的费用,也就是为着战争、祭祀之类;领主的支配(6){即财产的处理},在其最原始的意义上,在这里首先遇到,例如在斯拉夫的公社,在罗马尼亚的公社,等等。在这里为过渡到劳役制等等奠立了基础);或则这样的表现,即统一体可能就在劳动的过程中扩展为能够产生整个制度的共同体,如在墨西哥,特别是在秘鲁,在古代克勒特人中,在印度的一些部落中。其次,在部落制度内部的共同体,更有可能表现为或则结合的统一体由部落家族的首长之一人所代表,或则由各家族的父之相互联系而成为结合的统一体。与此相应,这种社会的形态也就成为或则较为专制的,或则较为民主的。属于全体而以劳动实际占有的条件,如在亚细亚各民族中起着非常重要作用的灌溉河渠,如交通工具等等,在这情形之下,是最高统一体亦即高居各小公社之上的专制政府手里的事。在这里,与这些农村并列的城市,就其真正的意义而言,其形成只有在特别适宜于对外贸易的地方;或则在国家首长及其长官当使用劳动换取收入(剩余生产品)时开支这种作为劳动基金之收入的地方。

    {财产的}第二种形态——它也正像第一种,同样的产生了地方的、历史的等等本质上的多样性——是更为有变动、更为具有历史性生活的产物,是原始部落之命运注定的及其曾经变态的产物,它也是以集团(Gemeimwesen)作为第一个前提,但又不同于第一种的情形,当第一种情形时,集团就是本体,而个人只不过是本体的偶然因素,或只是纯由自然形成的本体的组成部分;这个第二种形态不以土地场面作为自己的基础,而是以早已构成农民(土地所有者)居住地(中心地点)的城市为其基础。在这里,耕地是城市的领土;乡村不是等于土地之简单的附属物。土地的耕作,土地的实际占有,无论有什么困难,而土地本身绝不妨碍于把土地看做有生的个人之无机的自然界,看做他的工场,看做劳动资料、劳动对象和主观的生活资料。公社所遭遇的困难,只是由于或则其他公社先已占领了土地,或则其他公社在这公社所占领的土地内来骚扰它。所以战争成为那样重要的公共任务,那样重大的公共工作,它或则要求占领生存的客观条件,或则要求保护并永久保持这种占领。这就是为什么包括家族的公社一开始就按军事来组织,好像军事的或军队的组织一样,并且这样的组织也就成为公社以所有者资格而存在的条件之一。住宅之集中于城市,是这种战斗组织的基础。部落制度本身便引起高级氏族和低级氏族的区分——而这种差别因胜利者与被征服部落之混合等等就更加发展。作为国有财产的亦即公有地的公社财产,在这里和私有财产分开。在这里,各个人的财产本身绝不是像在第一种形态那样的成为公社的财产,因为在第一种情形时,各个人的财产并不是与公社分开的个人财产,而只不过是这种人的占有。事实上只能被集体劳动(例如东方的灌溉制度便是这样)所利用的各个人的财产愈少,那么历史的运动,由一地到另一地的转移,对于纯由自然形成的部落特性所加的破坏,就愈有决定的意义;部落愈是离开自己原始的住地而占领别人的土地,因而堕入十分新的劳动条件里,而每一个人的活力得到更大的发展(部落一般特色之向外表现越加显著,像否定的统一体(7)一样,而且必定要这样表现),那么使得各个人成为土地的——特殊份地的——私有者而他和他的家族得以单独耕作土地的条件,也就更为具备了。公社(像国家一样)在一方面是这些自由和平等的私有者间之相互关系,是他们对抗外间世界的结合;同时,公社也是他们的保障。在这里,公社制度之奠立在劳动的土地所有者即份地农民之为公社成员一事上,亦犹奠立在另一事上,即份地农民的独立,系以他们彼此间作为公社成员的相互关系、系以共同使用公有地的保证以及共同的光荣等等,而获得保障。公社成员身分在这里仍然是土地占有的前提,但作为公社成员,每一个人又是私有者。当对待自己的私有财产犹如对待土地之时,他同时也就是对待这种私有财产犹如对待自己在公社中成员身分的基础,而保持此种基础,犹如保持公社的成员一样,恰也正是保持公社的存在,反之亦然。公社于是乎发生了,虽则它在这里早已不仅事实上是历史发展的产物,且亦被这样的认识,因为公社在这里是土地财产的前提,也就是说,是劳动主观对待劳动之自然前提犹如对待归其所有的一种前提,所以这种属于劳动主观的所有物是间接的,而这种所有物之所以是间接的,系由于劳动主观乃国家之一成员,所以是间接的,系由于国家的存在,因之也是由于有被认为神授的等等的前提。在城市集中,城市的领土包括周围的农村地带;有了为直接消费而工作的小农经济,有了作为妇女家庭副业(纺与织)的工业(Manufaktur),或作为只在各独立生产部门(Fabri{手工业者}等等)单独经营的工业。在组成集团之自由的和独立保证自己生存的农民间平等的保持,以及作为他们持续存在条件的应有的劳动,便是集团继续存在的前提。他们以所有者资格来对待劳动的自然条件;但这些条件还必须由个人以其本身的亦即本身劳动的条件和客观因素来亲自劳动而经常有效地加以巩固。从另一方面说,这种小军事集团的倾向却又把个人挤出这些范围等等之外(罗马、希腊、犹太等等)。尼布尔(8)说:“当占卜者的预言使诺玛(9)相信神许其当选的时候,虔敬的国王所首先关心的不是关于神庙里的礼拜,而是关于人类。把罗慕路(10)以武器获得并经其许可住民的土地分割之后,诺玛便创立了境界神的祀典。所有古代的立法者,而首先是摩西,都把为着保持善行、公正和美德的自己法令的成就建立在土地所有制的基础之上,或者说,至少都是建立在为最大多数公民保证继承土地所有权这一基础之上的。”(罗马史,卷一,第二版,页二四五)个人被处在这样获得生活资料的条件里,是以获得并非他的目标,而自己生存的独立保证,作为公社成员的自己再生产,作为耕地所有者因而作为公社成员的自己再生产,才是他的目标。公社的持续存在便是全体公社成员作为独立保证自己生存的农民之再生产,农民的剩余时间则属于公社所有,属于战争劳动等等。自己劳动的财产因劳动条件的财产亦即耕地的财产而成为间接的,就财产方面说,因公社之存在而得保障,但就公社方面说,则因公社成员之在兵役等形态中的剩余劳动而得保障。公社成员不是在创造财富的劳动中以合作来再生产自己,而是在为了保证联盟内外安全之集团利益(想象的和现实的)的劳动中以合作来再生产自己。财产,这是罗马公民(11)的财产,罗马的财产;只有作为罗马人,才是这样的土地私有者,而作为罗马人,他一定是土地私有者。

    日耳曼的财产是劳动的个人(独立保证自己公社成员之生存的个人)在他们劳动之自然条件上的{另一种}财产形态。在这种形态之下,公社成员本身不是像在特殊的东方形态之下那样的公有财产*的共有者;而且也不是像罗马、希腊的(简言之,古典古代的)形态***……在这里,公社所经营的土地是蜀马的土地;土地的一部分保留给有别于公社成员的公社本身来任意处理——即种种形态的公有地;别的部分被分割,而每一分割地是罗马的土地,因为分割地是私有财产,是罗马人的领地,此领地是在实验室中属于罗马人所有的一份;但,既然他在一部分罗马的土地获得了这样的所有权,他就是罗马人。〔在古代,城市的手工业和商业,被认为不荣誉的职业,而农业则享有极大的尊敬;在中世纪则相反。〕〔公社土地经占有后,其利用权利最初属于贵族,后来贵族把公社土地作为采邑转给自己的被保护人;由公有地分配财产,是平民绝对的特权;所有分配皆为平民利益而起,为了自己一份公社土地的让与而给予补偿,也是这样的。土地财产,就其正确的意义说来,除了域墙周围的地方之外,最初只是在平民(即后来被收容{在罗马公民中}的农村公社)的手里。〕〔罗马平民的基本特色就在于它是农民的总体,而这又反映在农民的罗马公民财产上。古代人一致的认为农业是适合于自由民的唯一的事业,是兵士的学校。经营农业,使民族之古老的部落基础得以保存;凡居住外来商人和工业者的城市里,民族便起了变化,而土著居民也被吸引到那些有了利益诱惑的地方去。凡是存在奴隶制的地方,被解放的奴隶总企图以他们后来往往因而积蓄大量财富的那样职业来保证自己的生存:所以在古代这些营业通常是在他们手里,因此便被认为公民所不宜为;由此着眼,手工业者之设想全权公民的身分,是一件冒险的事(在希腊人方面,当较早的时期,他们常例被排斥在全权公民之外)。“任何罗马人不许过着商人或手工业者的生活方式。”古代人也没有像中世城市时代那样尊重行业制度的观念;而且在这里因为行业和基尔特凌驾于贵族氏族之上,甚至战争勇气已趋没落,而最终完全消失了;同时,各城市所享有的外表荣誉,以及它们的自由,也都衰亡了。〕〔古代各国的部落,建立在两条路上:有的按氏族,有的按领土。按氏族特征组成的部落,较古于按领土特征构成的部落,而且几乎到处都是前者为后者所排斥。它们最极端的、最严格的形态便是种姓制度,其时一个种姓同另一种姓有区别;各种姓之间不许被婚姻所混乱;各种姓照其意义说是绝对不一样的;每一种姓有自己独特的、不变的职业。按领土特征组织的部落,最初与地区及乡村之疆界划分相一致,因之使所有当创立这种划分时(在亚狄加,在克里斯梯尼时代)的乡村基本居民都作为村民(12)而编入乡村所属的部落(13)。村民的子孙,不问他们居住的地方如何,常例仍归原有部落和原有村社(14),由是这种区分有了按照出生地划分的外表。这些罗马的氏族并不包括血缘的亲属。此外,与氏族的名目并列,西塞禄还提到自由民祖先的起源,以为特殊的标志。罗马氏族的成员有公共的圣地,它后来消失了(早在西塞禄时代)。死去的同氏族人,既无遗留在亲属,又无遗嘱,其死后的继承权,保持得最久。当上古时,在履行特殊的义务中,帮助贫困的同氏族人,是氏族成员的责任。(这在日耳曼人方面,最初到处实行,而在狄特马瑟人(15)中保留得最久。)氏族,这是等级的团体(16)。在古代世界,比氏族更为一般的区分是没有的。例如在加尔人(17)中,名门望族的坎伯尔(18),就和自己臣属形成一个氏族(19)。〕因为贵族大体上是集团的代表人,所以他是公有地的占有者,并且通过自己的保护人等等来利用公有地(而后来便逐渐擅自占领公有地)。日耳曼的公社并不集中于城市之中;而经过这样集中的一种简单事实(在城市犹如在农业生活的中心,土地耕作者的居住地恰如军事指挥的中枢),公社本身在此情形下便有与个人生活有别的外表生活。古典古代的历史,这是城市的历史,但同时是以土地财产和农民为基础的城市的历史;亚细亚的历史,这是一种城市和乡村不可分割的统一体(在这里,大城市只能看作王公的营垒,看作在真正意义上只是经济制度的赘疣);在中世纪(日耳曼时代),乡村本身是历史的出发点,它的进一步发展,后来进入城市和乡村对立的形态;晚近的历史,这是城市关系渗进乡村,而不像在古代,乡村关系渗进城市。

    当统一于城市的时候****,公社本身就支配经济生活;城市生活本身就和简单的许多独立的住家有所区别。在这里,全体不是部分的简单总合。这是一种独立的有机体。有日耳曼人方面,各个家族首长住于森林之中,他们彼此间被巨大的距离所间隔,公社甚至被视为单纯外表的,在每一个个别的情形下,它只是存在于公社成员聚集的形态之中,虽则成员本身在其起源、语言、共同的过去和共同的历史等方面有着存在的统一体。所以公社只是作为联合而出现,而不是作为同盟而出现,作为土地所有者之独立主观的团结而出现,而不是作为统一体而出现。因此公社事实上不是像古典各民族那样作为国家,作为国家性而存在,因为它不是作为城市而存在的。为了使公社表现真正的存在,自由的土地所有者必须召开会议,反之,例如在罗马,除了这些会议以外,公社事实上存在于城市本身和供应城市的公务人员等等。不错,在日耳曼人方面也有和单独的个人财产有别的公有地,亦即公社土地或民族土地(Volkland)。这种公有地是猎场、草原、供砍伐的森林等等,如果说它必须就在这一定的形态中用作生产资料,那么这也是土地之不可分割的部分。可是,这种公有地同时又不似罗马人的例子,即作为国家特殊的经济生活而又与私有者并列而存在,使得私有者一旦成为真正的私有者(Privat-eigentiimer)时,他们就要像平民一样,被屏除、被停止(Privert)公有地的利用。正相反,在日耳曼人方面,公有地只是个人财产的补充物,而且,作为一个部落的集体业产,只有一旦它必须对抗敌对部落之时,才能算作财产。单独的个人财产,并不是通过公社而作为间接的而出现,正相反,公社的存在及公社财产的存在,反而作为间接的而出现,也就是说,它们的存在系作为独立主观之相互关系而出现的。事实上每一单独的住家本身单独地构成独立的生产中心(工业只是作为妇女家庭副业等等),这种住家正是经济的整体。在古典世界,城市以及属于城市的土地,是经济的整体;而在日耳曼世界,单独的住宅就是经济的整体,住宅本身仅仅占据归其所有的一个点的土地;这不是许多所有者的集中,而是作为独立单位的家族。在亚细亚的(至少是占多数的)形态里面,单个人的财产并不存在,存在的只有单个人的占有;实际的、真正的所有者——那是公社;所以财产只是作为集体的土地财产而存在。在古典各民族中(罗马作为最典型的例子,那里有本质上最清楚的、最显著的形态),有国有土地财产和私有土地财产的对立形态,致使私有土地财产因国有土地财产而成为间接的,或者说,国有土地财产本身系存在于这双重的形态之中。这也就是为什么土地私有者同时又是城市居民的理由。在农民即为城市居民这一简单的形态中,就经济上说,国家所有一事已得到解决。在日耳曼的形态中,农民不是国家的公民,而就是说,不是城市的住民;事实是这样的,孤立的、独立的家族住宅(Familien Wohnung),是与同部落其他类似家族住宅的联盟所保障的基础,也是它们遇到战争、为着举行宗教典礼、解决狱讼等等,为着种种相似的互相保证等,一次又一次的集会所保障的基础。在这里,个人的土地财产不是作为与公社土地财产相对立的形态而出现,也不是作为因公社而成为间接的形态而出现,而是相反:公社只是在这些个人土地所有者本身的相互关系中存在着。公社财产本身只是作为同部落人之个人居住地与个人之土地占有的公共所有物而出现。{日耳曼的}公社——这不是本体,按本体说,单个的人只是作为偶然因素而出现{有如东方的公社}。日耳曼的公社也恰恰不是{像在古典的公社}那样的统一体,{在那里},一般的统一体本身在城市及其城市需要的形式中,无论就个人的观念上说,抑就实际上说,都与个人的生活和需要有别;或者说,在那里,公社在其城市土地使用的形式上是与单个的公社成员之特殊经济生活有别的;反之日耳曼的公社本身,从一方面说,作为语言、血统等等的共同体,是个人所有者存在的前提;但从另一方面说,日耳曼的公社事实上只是存在于个人所有者为着公共目的的实际集会上,只是存在于公社有共同利用的猎场、牧场等等形式的特殊经济生活上,每一个人所有者系作为个人所有者而不作为国家的代表人(如在罗马)来利用公社;这实际上是个人所有者之共有的财产,而不是在城市中作为单独的所有者而有自己以外之单独存在的这些所有者联盟的财产。(未完等续)

    标题注释:

    译自马克斯一八五七年至一八五八年的手稿,笔记第四本,页五○至五三,及笔记第五本,页一至一六——俄译本编者注。

    正文注释:

    (1)据联共(布)中央政治书籍出版局(Политиэдат при ЦК ВКП〔Б〕)一九四○年俄译单行本翻译,原译书名:формы,предшествующие Капитапистическому проиэводству ——中译者注。

    (2)无产阶级革命杂志,“Пролетарская революция”中译者注。

    (3)圆括弧,();线括弧,[];图形括弧,{}——中译者注。

    (4)公有地,ager publicus——中译者注。

    (5)结合的统一体,Связующоо одинстео——中译者注。

    (6)领主的支配,Господское domiuium——中译者注。

    (7)否定的统一体,Негативное единство——中译者注。

    (8)尼布尔,G,Niebuhr,1776-1831,德国资产阶级的史家——中译者注。

    (9)诺玛,Numa,罗马王政时代的第二个王——中译者注。

    (10)罗慕路,Romulus,罗马王政时代的第一王——中译者注。

    (11)罗马公民,Qairites——中译者注。

    (12)村民,Demot——中译者注。

    (13)部落,Phyle——中译者注。

    (14)村社,Deme——中译者注。

    (15)狄特马瑟人,дитмaршенцы(Ditmarshers)——中译者注。

    (16)等级的团体,Сословние корпорации——中译者注。

    (17)加尔人,Гзлы(Gaclic)——中译者注。

    (18)坎尔伯,Кампбеллы(Campbells)——中译者注。

    (19)氏族,Клан(Clan)——中译者注。

    *在那里,财产仅仅是作为公社财产而存在,各个成员本身只是特殊部分的占有者,或继承的或非继承的,因为每一小部分的财产不是属于任何单独的成员,而是属于作为公社直接成员的个人,也就是属于作为与公社一致生活而不脱离公社之人。因之这种单独的人**只是占有者。只有集体的财产,也只有私人的占有。这种占有的方式,就集体财产而言,可能发生十分不同之历史的、地域的等等特性的变态,要看劳动本身是否由每一私人占有者单独地来履行,而在私人占有者方面,就看他本身的劳动是否由公社来确定,抑或由高居于一定的私人占有者所属的单个公社之上的统一体来确定——马克思原注。

    **在手稿中,“这种单独的人”等字,写作“这个统一体”——俄译本编者注。

    ***此句原稿中没有完结——俄译本编者注。

    ****从这一段起,开始新的手稿笔记。封面写着:“笔记卷五,一八五八年一月,伦敦。(一月二十二日开始)”第一行写着:“笔记卷五,(论资本章,续)”——俄译本编者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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