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清官”论

    【作者】鲁理文

    【期号】196602

    【总期号】105

    【页码】32

    【正文】

    “清官”论,是吴晗同志用来反对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反对社会主义的一支毒箭。他通过美化封建统治阶级的所谓“清官”,来宣传阶级调和;通过颂扬海瑞的“罢官”,来为右倾机会主义分子唱挽歌;通过宣扬“平冤狱”和“退田”,来鼓动各种各样的牛鬼蛇神向社会主义制度进攻。

    吴晗同志的“清官”论,是挂着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招牌,贴着历史唯物主义的标签的。因此,吴晗同志的“清官”论,比历代封建统治者宣扬的“清官”论,具有更大的迷惑性。

    高举毛泽东思想伟大红旗,彻底批判“清官”论,揭露它的反动本质,肃清它几千年来的恶劣影响,是马克思列宁主义者义不容辞的责任。

           封建社会的一切官吏都是人民的敌人

    毛泽东同志教导我们:“谁是我们的敌人?谁是我们的朋友?这个问题是革命的首要问题。中国过去一切革命斗争成效甚少,其基本原因就是因为不能团结真正的朋友,以攻击真正的敌人。革命党是群众的向导,在革命中未有革命党领错了路而革命不失败的。我们的革命要有不领错路和一定成功的把握,不可不注意团结我们的真正的朋友,以攻击我们的真正的敌人。”⑴

    吴晗同志等“清官”论者,颠倒了敌我关系,歪曲了历史真相。在封建社会的全部历史上,从来没有、也不可能有什么“站在农民一边”、“处处事事为百性着想”、“替老百姓撑腰说话”的“清官”。封建社会的一切官吏,都是人民的敌人。

    什么是官?官是政权的代表,是国家机器的操纵者。在封建社会里,一切官吏,都是封建政权的代表。封建政权是封建地主阶级压迫农民的工具和束缚农民的绳索。地主阶级正是仗恃了自己的政权,才敢于把农民收获的五成、六成,以至七成、八成以上攫为己有;才敢于用皮鞭驱使着农民为他们作牛作马;才敢于为非作歹,践踏农民的妻女,侮辱劳动人民的人格,甚至连初夜权也是合法的。只要农民对地主阶级的压迫和剥削稍有反抗,封建官吏就会开动国家机器,对农民进行血腥的镇压。所以,作为地主阶级统治工具的国家机器,作为国家机器操纵者的封建官吏,是与人民根本对立的,不可能超越阶级的界限,既为地主阶级服务,又为农民谋利。农民要摆脱地主阶级的压迫和剥削,就必须武装起义,打倒封建政权,打倒一切封建官吏。

    所谓“清官”,虽然在现象上与“贪官”有某些差别,但本质完全一样。东山上的虎吃人,西山上的虎也吃人。吃人,这是老虎的本性。“贪官”、“坏官”压迫、剥削人民,“清官”、“好官”也压迫、剥削人民。压迫和剥削人民,这是封建官吏的本质。在历史上不压迫、剥削人民的官吏,是从来没有的,更不会有什么“为民谋利”的人民“救星”。只有在人民自己掌握了政权,在无产阶级专政的条件下,政权才是保护人民的,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才是为人民服务的。不过,这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已不再是什么“官”了,因为他们不是人民的老爷,而是人民的勤务员。他们的一切言行都是以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最大利益为标准,与过去的那些压迫人民的官吏有着本质的不同,绝不能相提并论。

    有些同志一方面在口头上承认“清官”与“贪官”都是封建地主阶级压迫人民的工具,本质都是一样的;另一方面又说封建官吏毕竟还有“清”与“贪”、“好”与“坏”之分,“清官”总比“贪官”好。这里我们不禁要问:既然封建官吏都是压迫人民和剥削人民的,怎么还会有什么“清官”、“好官”呢?这不是自相矛盾吗?

    有的同志说:“在封建社会,为地主阶级服务的官,其所以能区别出来‘清官’‘好官’,就是因为他们采取某些措施,进行某些活动,虽然在主观上是为了本阶级利益服务的,但在客观上符合社会的发展要求,或者在客观上符合人民某种愿望。”这就是了,原来你们所以硬要从封建官吏中区分出“清官”、“好官”,目的还是为了证明这些官既为封建地主阶级服务,又为农民服务,这不就是吴晗同志所说的地主阶级的“长远利益”和农民的“当前利益”是一致的吗?这不就是阶级调和论吗?列宁说过:“在马克思看来,如果阶级调和是可能的话,国家就不会产生,也不会保持下去。”⑵但“清官”论者却硬是用阶级调和来论证“清官”的存在,这那里还有一点马克思主义气味呢?

               驳所谓“执法如山”

    “执法如山”、“执法持平”、“王子犯法,庶民同罪”,如此等等,这是为吴晗同志等“清官”论者所宣扬的“清官”的一条重要的“美德”。我们要问吴晗等同志,你们知不知道什么叫法,“清官”所执的是什么法?

    马克思主义告诉我们,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是保护统治阶级利益和压迫被统治阶级的工具。恩格斯在谈到资本主义社会的法的时候指出:“整个立法首先就是为了保护有产者反对无产者,这是显而易见的。只是因为有了无产者,所以才必须有法律”。⑶恩格斯的这段话对于封建社会的法律也是适用的。拿“清官”海瑞所处的明朝来说,在《大明律附例》中就有所谓“十恶”不赦,其中第一条就是“谋反”。在封建社会里,作为阶级来说,“谋反”的是农民阶级。而维护封建统治,镇压农民的反抗,则是封建统治阶级建立自己的法律的最主要的目的。“清官”所执的法就是这种反革命的法。不言而喻,这种法执行得愈坚决愈彻底,愈有利于地主阶级,愈不利于劳动人民。所谓“执法持平”,不过是欺人之谈。马克思说得好,那种认为在立法偏私的情况下,可以有“执法持平”的法官的想法是愚蠢的。

    “清官”论的鼓吹者们则与此相反。他们说,法是被统治者同统治者斗争的结果。它既包括统治阶级的意志,也包括被统治阶级的意志。因此,“清官”、“好官”依靠皇法“惩治贪官污吏”、“搏击豪强”、“平反冤狱”,就既有利于统治阶级,也有利于人民。

    果真如此吗?历史事实恰好相反。

    先看所谓“王子犯法,庶民同罪”。历史上根本就没有这回事。历史上不但没有“王子犯法,庶民同罪”这回事,就连民告官、奴仆告主人,也是犯法的。这样的事不是成千成万吗?

    再看“惩治贪官”。谁都知道,在封建社会里,“做官不论大小,能发财就好”,这是普遍现象。口口声声惩办贪官,而贪官却愈来愈多,这是由封建制度的本质决定了的。诚然,旧史书上有过所谓“惩治贪官”的记载,但那或者是统治阶级内部勾心斗角,或者是当某些官吏的贪污行为激起人民反抗,以致威胁到封建王朝的生死存亡时找出来的替罪羊。从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来看,这绝不是出于封建统治阶级的本意。相反,即使在不得已必须“惩治”的情况下,统治者也还总是想法予以开脱。《明史·刑法志》就明白写了:“六卿贵重,不宜以细故辱命,以俸赎罪”,“有财者,悉幸免”。无数的贪官污吏,正是借助于他们的不义之财而飞黄腾达、扶摇直上的。吴晗等同志故意渲染“清官”与“贪官”的矛盾,无非是借此来掩盖封建官吏的阶级本质,歪曲和抹煞封建社会中农民阶级和地主阶级之间的斗争这个主要矛盾,代之以“枉法”与“执法”的矛盾、“清官”与“贪官”的矛盾。

    再看“搏击豪强”。我们知道,在封建社会里,最大的豪强莫过于皇帝。其次是为皇帝所策封的皇亲国舅、权臣乡官以及散居各地的豪门大户。不用说那些“清官”、“好官”没有搏击过封建皇帝、皇亲国舅和权臣乡官,就是对豪门大户也无法搏击,因为正是这些人构成了封建政权的社会支柱,没有这些人的支持,连他们自己的乌纱帽也会被农民摘掉。旧史书上的所谓“搏击豪强”,纯然是封建统治阶级把他们内部勾心斗角或牺牲替罪羊的事情描绘出来欺骗人民的。这种所谓搏击,不但无损于封建统治阶级的一根毫毛,而且恰恰是从豪强阶级的根本利益出发的。海瑞自己就说:“区区欲存翁退产过半,为此公百年后得安静计也,幸勿以为讶。”⑷“清官”论者不去揭露这种实质,却把“清官”说成与豪强完全对立,说海瑞“向贪婪腐朽的封建官僚、大地主斗争了一生”,这不是故意美化又是什么呢?

    最后看“平反冤狱”。在封建社会里,什么叫冤,什么叫不冤?大概在“清官”论者看来,不按照封建法律问罪的叫冤,按照封建法律问罪的就是罪有应得,不叫冤。按照这种标准,农民交不起租、交不起粮,或者抗租抗粮,都是罪不应赦的了。农民因为反抗而被地主送到封建法庭、死于非刑,都是罪由自取,都不是冤狱,也不应该平了。我们这样说是否冤枉了吴晗同志呢?一点也不冤枉。吴晗同志对明史很有研究,他当然知道《大明律附例》上有关凡共同“谋反”者,“不分首从,皆凌迟处死;祖父、父、子、孙、兄弟及同居之人,不分异姓及伯叔兄弟之子,不限籍之同异,年十六以上,不论笃疾废疾皆斩;其十五以下,及母、女、妻、妾、姊、妹,若子之妻妾,给付功臣之家为奴,财产入官”的规定,他却硬说只要申了“三尺皇家法”,农民的“好光景就在眼前”,“有好日子过了”。用心何在,这不很明白吗?试问,有哪一个“清官”、“好官”,有哪一个“包青天”、“海青天”为农民平反过这样的冤狱呢?“包青天”没有做过,“海青天”没有做过,别的什么“青天”也没有做过。他们也不可能做。这是由他们的阶级本质决定的。

                驳所谓“爱民如子”

    历来的“清官”论者都把“爱民如子”当作“清官”的美德。单就“爱民如子”这个字眼来说,就叫人气炸了肺。“爱民如子”,这就是说,“清官”是人民的父母,而人民是“清官”的儿子;不是“清官”靠人民来养活,而是人民靠“清官”来抚养。这不是对劳动人民的莫大侮辱吗?

    我们知道,在阶级社会里,爱是有阶级性的。只有阶级的爱,决没有超阶级的爱。毛主席说:“世上决没有无缘无故的爱,也没有无缘无故的恨。至于所谓‘人类之爱’,自从人类分化成为阶级以后,就没有过这种统一的爱。过去的一切统治阶级喜欢提倡这个东西,许多所谓圣人贤人也喜欢提倡这个东西,但是无论谁都没有真正实行过,因为它在阶级社会里是不可能实行的。”⑸“清官”论者所宣扬的“爱民如子”是与毛主席的这些教导背道而驰的。毛主席说,自从人类分化成阶级以来,就没有“统一的爱”;而他们却说,在阶级社会里,可以有“统一的爱”,“清官”可以爱人民。毛主席说,“人类之爱”这个东西,过去的统治阶级和许多圣人贤人都提倡过,但谁都没有真正实行过;而他们却说,过去的“清官”所身体力行的就是“人类的爱”。有些同志以所谓“民犹水也”,“水可以载舟,亦可以覆舟”,“民为邦本,本固邦宁”来说明“清官”、“好官”的“爱民”不是无缘无故的,而是有缘有故的。这也根本站不住脚。如果这种说法能够成立的话,那就不但是“清官”、“好官”可以真诚爱民,一切封建统治阶级的官吏包括贪官、坏官在内,也都可以真诚爱民了。如此说来,奴隶社会的统治者,资本主义和帝国主义国家的统治者岂不也都可以真诚爱民了吗?因为他们同人民之间也都有“载舟”和“覆舟”的关系,也都有“邦宁”和“本固”的关系啊!

    在马克思列宁主义者看来,在封建社会里,不论是什么样的“清官”、“好官”,都不可能真诚地爱民。在封建社会里,封建统治阶级作威作福,而农民则当牛当马,甚至不如牛马;统治者过的是肉山酒海的生活,而农民则终岁劳苦不得温饱,所谓“朱门酒肉臭,路有冻死骨”;统治阶级是高楼华屋、田连阡陌,而农民则田无一垅,房无一间,“今日完租,明日乞讨”,“谷未登场,布未下机,已非己有”;统治阶级冬穿皮袄夏穿纱,而农民则衣不蔽体。在这种情况下,爱民是什么意思呢?真正的爱民,那就只能是领导农民起来进行革命斗争,推翻封建地主阶级的政权和封建剥削制度。历史上有哪一个“清官”这样做过呢?没有,他们的阶级本质决定了他们不可能做。恰恰相反,所有被捧为“清官”的人都以维护封建制度为己任,千方百计地压迫和剥削人民,直至血腥镇压。清初学者唐甄说得好:“周秦以后,君将豪杰,皆鼓刀之屠人,父老妇子皆其羊豕也。”难道我们可以把这种剥削和压迫叫做对农民的“爱”吗?也许有人会说:不是有些“清官”说过一些同情农民的话吗?是的,的确有些“清官”说过一些同情农民、安慰农民的话。但是,我们能不能仅仅根据这些一文不值的空话就说他们是爱民的呢?绝对不能。判断一个人是否爱民,不是根据他的言论,而是根据他的行动。如果只说几句空话,就算爱民,那么世界上就没有一个剥削阶级不“爱民”了,哪一个剥削阶级不会假仁假义地说几句安慰人民的话呢?今天的帝国主义者、各国反动派和现代修正主义者,不是也在口口声声地表白他们“爱民”吗?费尔巴哈说过:谁要是安慰奴隶,而不去发动他们起来反对奴隶制,谁就是奴隶主的帮凶。看,费尔巴哈把空喊“爱民”空话的人叫做奴隶主的帮凶,而我们的“清官”论者称他们是人民的“救星”!吴晗同志挖空心思从故纸堆里找到了“爱民”这两个字,就视为至宝,大肆宣扬,岂不是荒唐至极!

                驳所谓“仁政”

    吴晗同志等“清官”论者所说的“仁政”,主要是指“轻徭薄赋”、“赈济灾民”和“兴修水利”等一类事情。的确有的封建统治者挂过这样几块招牌,但这决不是什么“仁政”,因为统治阶级是不会对被统治阶级施仁政的。

    封建地主阶级是一个贪得无厌的阶级,对农民的剥削是从来不嫌多的。它怎么能对农民实行“轻徭薄赋”的政策呢?

    有人说,虽然地主阶级不肯对农民施仁政,但在农民起义的威胁下,他们不得不实行“让步政策”,不得不实行“轻徭薄赋”政策。这是根本错误的。剥削阶级对劳动人民总是得寸进尺,从来不曾实行过什么“让步政策”。

    中国历史上,的确有些封建王朝曾标榜过“轻徭薄赋”的政策。汉文帝景帝时,有所谓“令民半出田租,三十而税一”;唐朝的李渊父子与民约法十二条,也有所谓“征敛赋役,务在宽简”。从表面上看来,似乎是“徭轻”、“赋薄”,与民有利,实际上完全不是这么回事。汉朝的荀悦就说过:“官收百一之税,民收半之赋,官家之惠优于三代,豪强之暴酷于亡秦。”⑹董仲舒也说:“或耕豪民之田,见税什五”,“……,力役,三十倍于古。田租、口赋、盐铁之利,二十倍于古。”⑺当时的国赋虽名为三十而税一,但地主收农民的田租却十分而税五。国赋轻,私租重,贫民还是要卖儿鬻女,“常衣牛马之衣,食犬彘之食”。唐朝初年的情况也是如此。从唐高祖起,就规定:“太皇太后、皇太后、皇后缌麻以上(即五服内)亲,内命妇一品以上、亲郡王及五品以上祖父兄弟,职事勋官三品以上、有封者着县男父子,国子、太学、四门学生,俊士、孝子顺孙、义夫节妇同籍(户籍)者皆免课役。”⑻这些人都是大地主,他们不纳税服役,整个赋税的重担都落在贫苦的劳动人民身上。所以当时就有“征税皆出下贫”之说。试问,在“文景”、“贞观”那样的“太平盛世”,农民都不能从“轻徭薄赋”得到好处,减轻负担,那么,其他王朝,或其他什么“清官”、“好官”所标榜的“轻徭薄赋”,又能给农民带来些什么呢?

    在封建社会里,封建官府的“赈济灾民”,只是在遭受了大自然灾害之后,大批劳动人民无衣无食,无家可归,人心惶惶,岌岌不可终日,从而严重威胁着封建政权的存在的时候,有的统治者才拨出一点粮款,安抚一下人心。封建官府拨出的这点粮款,本来就不能解决广大劳动人民的灾荒问题,而经过封建官吏的层层克扣,真正分到农民手里的,更是寥寥无几。而地主豪绅们总是乘灾民之危,买贱卖贵,把广大农民的财物攫为己有,逼得广大灾民走投无路,大量病饿而死。连旧史书上也不乏“哀鸿嗷嗷”,“饿殍遍野”,“析骨而炊,易子而食”的记载。这是封建社会农民痛苦生活的写照。试问,“清官”论者究竟为什么硬要对封建官府的所谓“赈济灾民”大事吹嘘渲染呢?

    我们再看一看“清官”论者所说的兴修水利问题。要知道,农业生产是封建社会的经济基础,农民生产不出粮食,封建地主阶级也就无从剥削了。所以有些封建王朝也不得不重视农业,采取某些兴修水利的措施。尽管历代的封建地主阶级在兴修水利上都没有进行过什么大的工程,但只要多少做了一点,对当时农业生产发展终归是有利的。问题是当时的生产是地主阶级的生产,而不是农民阶级的生产。特别是象海瑞所处的时代,江南土地那样集中,徐阶一家就有四十万亩土地,而农民自耕的土地则是很少的。顾炎武在《日知录》中说:“吴中之民,有田者什一,为人佃作者什九”。所谓兴修水利有利于农业生产,在当时来说,就是有利于地主阶级的农业生产。地主阶级的农业生产发展了,就整个社会财富来说是增多了,但随之而来的,地主阶级的挥霍浪费也多了,农民并得不到什么好处。恩格斯说过:“由于文明时代的基础是一个阶级对另一个阶级的剥削,所以它的全部发展都是在经常的矛盾中进行的。生产的每一进步,同时也就是被压迫阶级即大多数人的生活状况的一个退步。对一些人是好事的,对另一些人必然是坏事,一个阶级的任何新的解放,必然是对另一个阶级的新的压迫。”⑼“清官”论者怎么能把封建统治阶级兴修水利说成是对人民的“仁政”呢?

               驳所谓“廉洁奉公”

    我们还要分析一下“清官”论者所说的“清官”是否“清”,“清官”所奉的是什么“公”?

    损人利己,贪得无厌,这是封建地主阶级的本性;升官发财,光宗耀祖,这是封建地主阶级的理想。在封建地主阶级看来,升官和发财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他们是抱着发财的目的去升官的,只要升了官,也就有了发财的机会。贪赃,这是封建官吏的一种特权。行贿,这是封建官吏飞黄腾达的阶梯和捷径。封建社会是黑暗污浊的社会,是贿赂公行的社会。无官不贪,无吏不污,“三年清知府,十万雪花银”,就是封建社会官场的真实写照,很难找出一个出污泥而不染的“清官”。

    就拿吴晗同志精心塑造的“清官”海瑞来说,他向别人行过贿,也接受过别人的贿赂,并非“不接受贿赂”,“非份内之财则分文不取”。而所谓“份内之财”又是什么呢?这就是海瑞从生下来就靠剥削地租过活,坐官以后靠薪俸过活。如果说这些都是海瑞的“份内之财”,那末地主剥削农民,不也就无可厚非了吗?海瑞说“以下奉上”天经地义,“清官”论者则大吹特吹海瑞如何“清廉”。在他们看来,地主收地租、封建官吏得薪俸,这是得之而无愧,无可指责的。在我们看来,这是剥削,剥削就是罪恶,只要是个剥削者,他的手就是脏的,他身上就沾满了污秽,就根本说不上是什么清廉。

    “清官”的“廉洁”根本不是事实,而“清官”的“奉公”,就更不足取。“清官”所奉的“公”,是封建王朝的“公”,是封建地主阶级的“公”,是小公、假公,是少数人的私利。在劳动人民看来,这不是什么奉公,而是奉私。

         “清官”论是麻醉人民的精神鸦片烟,必须彻底批判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清楚看出,所谓“清官”,完全是虚构的,根本不符合历史事实。

    既然历史上根本没有“清官”,为什么旧史书上却有关于“清官”的记载,旧小说和旧戏剧中却塑造了些“清官”的形象呢?这个问题只能从封建社会的阶级斗争中去找到答案。

    毛泽东同志指出:“阶级斗争,一些阶级胜利了,一些阶级消灭了。这就是历史,这就是几千年的文明史。拿这个观点解释历史的就叫做历史的唯物主义,站在这个观点的反面的是历史的唯心主义。”⑽

    封建地主阶级是靠剥削和压迫广大农民来生活的,他们的幸福是建筑在广大农民受痛苦的基础上的。但是,有剥削和压迫,就必然有反抗;剥削和压迫愈甚,反抗就必然愈烈。地主阶级的剥削和压迫逼着农民起来“造反”。为了革命,农民是不怕流血牺牲的。地主阶级懂得,为了维护他们的封建统治和封建剥削制度,除了暴力镇压之外,还要对农民进行政治欺骗。“清官”论就是地主阶级的政治欺骗政策的产物。

    “清官”,是封建统治阶级制造的一层历史迷雾;“清官”论,是封建统治阶级用来麻醉人民的精神鸦片烟。历代的封建统治阶级,为了巩固他们的政治权力,欺骗愚弄人民群众,都有意识地捧出一批所谓“清官”来为他们服务,借以宣传阶级调和,抹煞地主阶级同农民阶级的阶级对立,腐蚀和瓦解人民群众的革命意志,转移人民群众的斗争视线。对于这些所谓“清官”,封建统治阶级不仅在他们活着的时候对其大肆宣扬,而且在他们死了之后,还为其“立传”、树碑、建庙,以致捧为“英雄”,搬上舞台,教人效法。由于封建统治阶级的欺骗宣传,当时,在一部分人民群众中,也产生了一些错觉,一些人对封建统治阶级所说的“清官”、“好官”曾抱有某些幻想。在农民还没有觉悟到要起来革命的时候,有少数人对“清官”、“好官”寄以某种朴素的愿望,这是不足为怪的。但,这决不是吴晗同志等“清官”论者所说的是“清官”代表了人民的理想,相反,正是“清官”论这种精神鸦片烟麻醉人民群众的结果。

    但是,封建统治阶级对人民的欺骗只能是暂时的。封建统治阶级总是要用它自己的行动,来把它自己的诺言揭穿的。作为一个阶级来说,农民懂得封建官吏都是吃人肉喝人血的,只不过有杀人不眨眼的官和杀人不见血的官之分。当农民被封建地主阶级压迫得无法继续活下去的时候,他们就冲破封建地主阶级的礼教“揭竿而起”,拿起武器,管你什么“清官”、“贪官”、“好官”、“坏官”,都统统打倒。

    有的同志说,“清官”并不是封建统治阶级制造的历史迷雾,而是当时的“政治现实”。试问,这究竟是一种什么样的“政治现实”呢?封建社会的真正的“政治现实”,只能是充满着仇恨、充满着悲愤、充满着反抗的农民阶级和嗜血成性的地主阶级之间的阶级斗争。在我国封建社会里农民起义的次数那么多,声势那么大,持续的时间那么久,就是最好的说明。正是这种阶级斗争的政治现实,正是千百次的农民起义和农民战争,才是历史发展的真正动力。如果说调和阶级矛盾的“清官”是当时的“政治现实”,那么当时的农民和地主阶级之间的你死我活的阶级斗争又当作何解释呢?

    还有一些同志在继续制造迷雾。他们说什么“清官”都是中下层官吏,代表中小地主的利益;同时由于“清官”接近人民,了解人民,也能够代表人民的利益。并且举出包拯、海瑞作为例证。这真可谓之奇谈怪论。我们知道,包拯在宋仁宗时由进士累官至枢密副使,海瑞在明朝嘉靖年间,除了当过应天巡抚之外,还当过户部主事和兵部的尚宝丞等等。如果说他们都是中下层官吏,那么谁是上层官吏呢?如果说他们只代表中小地主的利益,那还有谁代表大地主和皇帝的利益呢?既使他们只代表中小地主的利益,又怎么能代表人民的利益呢?难道中小地主的利益和人民的利益是一致的吗?

    我们必须认识,“清官”论已经迷惑人民群众几千年了,现在应该是彻底清算的时候了。

    “清官”必须打倒,“清官”论的坏影响必须彻底肃清。因为“清官”与“贪官”、“好官”与“坏官”,这是封建地主阶级按照他们自己的阶级标准来划分的。资产阶级承认这种划分,是出于他们自己的政治需要。无产阶级决不能承认这种划分。承认这种划分,就是承认地主资产阶级的政治,宣传这种划分,就是宣传地主资产阶级的政治。

    在我们的国家,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反动统治早已一去不复返了。解放了的我国人民正在党中央和毛主席的英明领导下,斗志昂扬、意气风发地进行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但是,毛泽东同志教导我们:“在我国,虽然社会主义改造,在所有制方面说来,已经基本完成,革命时期的大规模的急风暴雨式的群众阶级斗争已经基本结束,但是,被推翻的地主买办阶级的残余还是存在,资产阶级还是存在,小资产阶级刚刚在改造,阶级斗争并没有结束。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之间的阶级斗争,各派政治力量之间的阶级斗争,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之间在意识形态方面的阶级斗争,还是长时期的,曲折的,有时甚至是很激烈的。无产阶级要按照自己的世界观改造世界,资产阶级也要按照自己的世界观改造世界。在这一方面,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之间谁胜谁负的问题还没有真正解决。”⑾吴晗同志等人在今天所以如此起劲地大肆贩卖“清官”论,决不是偶然的。这是资产阶级在无产阶级专政的条件下,借助古代“清官”的亡灵来美化和歌颂剥削阶级、鼓吹封建主义、反对社会主义的一种表现,是资本主义复辟活动在意识形态领域内的反映,是企图按照地主资产阶级的世界观来改造我们国家的一种反社会主义的反动思潮。

    一切反动的东西都不会自动退出历史舞台。毛泽东同志说过,反动的东西,你不打,它就不倒,从来没有不经过打扫而自动去掉的灰尘。因此,高举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红旗,象打扫灰尘一样,彻底扫除“清官”论,使那些被“清官”论迷惑了的人们从“清官”论的影响下解放出来,这是时代和革命向我们提出的一项严肃的战斗任务。正文注释:

    ⑴《毛泽东选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52年第2版,第3页。

    ⑵《列宁全集》第二十五卷,人民出版社1958年版,第375页。

    ⑶《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第570页。

    ⑷《海瑞集》第431页。

    ⑸《毛泽东选集》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53年第2版,第872页。

    ⑹《前汉纪》第八卷,文帝十三年条。

    ⑺《汉书·食货志》。

    ⑻《新唐书·食货志》。

    ⑼《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二十一卷,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201页。

    ⑽《毛泽东选集》第四卷,人民出版社1960年第1版,第1491页。

    ⑾《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人民出版社1958年版,第26—2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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