彻底揭露周谷城的阶级调和论——评周谷城著《中国通史》⑴ 张传玺

    【期号】196503

    【总期号】100

    【页码】67

    【正文】

    周谷城宣称他所著的《中国通史》一书是一本有“阶级观点”的历史书。在书中还引用了许多“阶级”、“阶级对立”、“阶级冲突”、“阶级斗争”等字样,还有不少“阶级的社会”、“阶级的变化”、“阶级的激烈冲突”等一类的标题,里面还抄引了一些马克思列宁主义经典作家关于阶级斗争学说的言论。但原来这一切都是幌子,其内容根本不讲阶级之间的剥削、统治与斗争等问题,而是大力宣扬阶级合作和阶级调和。与马克思列宁主义的阶级和阶级斗争观点相对抗。

           一、歪曲阶级产生的原因,宣扬“阶级永恒”论

    关于历史上阶级产生的原因,在马克思列宁主义者看来,是由于劳动生产率的增长,产生了剩余劳动,产生了私有制和剥削关系,人们才逐渐分裂为两个对立的阶级。马克思说:“没有一定程度的劳动生产率,劳动者就会没有这种可以自由处分的时间;没有这种多余的时间,就会没有剩余劳动,因此也会没有资本家,但也没有奴隶所有主,没有封建主,一句话,就是没有大有产阶级。”⑵

    马克思正确地揭示出阶级产生的原因的重大意义不仅限于弄清楚了这一历史事实;更重要的还在于他从这一事实出发作出了“阶级的存在,只是和生产发展的一定的历史阶段相结合”⑶的结论,从而粉碎了“阶级永恒”的谬论,为无产阶级革命,为以阶级斗争、无产阶级专政为手段消灭阶级并走向无阶级的共产主义社会提供了理论基础。

    周谷城先生对阶级产生的原因则另有说法。他说:

    “古人与自然的斗争及诸部族的冲突,历时既久,便产生等级的次序;……”又说:“这些等级,尽可概括为两级。”就是“剥削阶级”与“被剥削阶级”。⑷这样的说法实在值得商榷。

    古人与自然斗争就是进行生产斗争,这是人类生存的必要手段,从人类诞生的那天起,这种斗争就开始了。在此后数十万年的原始社会中,这种斗争一直在发展着。进入阶级社会之后,更加扩大。如果说古人与自然斗争是阶级产生的原因,为什么在漫长的原始社会的前期和中期不曾产生阶级,而却到了短暂的末期才产生阶级呢?

    马克思说:“未开化人为要满足他的需要,为要维持并再生产他的生命,必须与自然相斗争;同样,文明人也必须这样做;并且,在一切社会形态内,一切可能的生产方式内,他都必须这样做。”⑸如果按照周先生的逻辑——人与自然斗争就产生阶级——岂不是在将来的共产主义社会中也要不断地产生新的阶级吗?

    “部族”冲突在原始社会中也是屡见不鲜的。从最早出现的原始群到后来的氏族、部落、部落联盟,都是如此。如果说“部族”冲突是阶级产生的原因,为什么在原始社会末期以前的无数次大大小小的冲突中或冲突后都不曾产生阶级呢?恩格斯说:“(部落——引者加)对外的冲突,则由战争来解决;这种战争可能以部落的消灭而告终,却决不能以奴役它而告终。氏族制度底伟大以及随之而来的它的有限性,就表现于在这里没有统治与奴役的存在余地。”⑹可见原始社会中的“部族”冲突也不能创造阶级,只有在阶级发生以后,它可以起促进和加强阶级的发展和巩固的作用。

    由此看来,周先生的关于阶级产生的原因之说是站不住脚的。应当指出,周先生的说法之错误还不仅在于它违背了历史事实;更重要的是他把阶级产生的原因归结于人类诞生之初即已开始的那些活动。特别是把和人类社会相始终的“与自然斗争”说成是阶级产生的原因,于是逻辑地得出的结论就是“阶级永恒”。这是对无产阶级社会主义革命伟大学说的一个明目张胆的对抗。

          二、歪曲阶级划分标准,混淆阶级界限,抹杀阶级本质

    马克思列宁主义者对于阶级的划分早已有明确的标准。列宁说:

    “所谓阶级,就是这样一些集团,这些集团在历史上一定社会生产体系中所处的地位不同,对生产资料的关系(这种关系大部分是在法律上明文规定了的)不同,在社会劳动组织中所起的作用不同,因而领得自己所支配的那份社会财富的方式和多寡也不同。所谓阶级,就是这样一些集团,由于它们在一定社会经济结构中所处的地位不同,其中一个集团能够占有另一个集团的劳动。”⑺这就是说,人们在社会生产体系中所处的不同地位,对生产资料的不同关系,在社会劳动组织中所起的不同作用以及领得自己所支配的那份社会财富的不同方式和多寡,是阶级划分的主要标准。在这些标准中,以人们对生产资料的关系的不同为根本的、决定性的标准,其他标准都是由于它的存在而产生出来的。只有这些标准才是最科学的标准,也只有根据这些标准划分出的阶级才是真正的阶级,这样的阶级以“剥削”,也就是以“一个集团能够占有另一个集团的劳动”为其基本特征。

    周谷城先生却另外提出了他的一套划分阶级的标准,即所谓“经济利益之生产与消受”⑻。他还据此划分出了两个“阶级”,这两个“阶级”亦与“剥削”这一阶级的基本特征无关,而称之曰“生之者”与“食之者”。⑼这样的阶级划分标准和这样的“阶级”显然是错误的。

    关于以“生产”与“消受”作为阶级划分的标准,我认为是一个严重的错误。因为,第一、这两个概念反映的不是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阶级划分的诸标准,而是一为“生产”一为“消费”的两个笼统的概念,与社会科学中的阶级划分问题是风马牛不相及的。如果用它作为阶级划分的标准,不仅不能正确地划分出阶级来,而且还会掩盖了阶级划分的真正社会根源。第二、这两个概念所表示的社会内容,对大多数阶级(阶层)来说,不是只居其一,不居其二的,相反的,除少数纯靠剥削为生的寄生阶级之外,其他大多数阶级都在不同程度上兼而有之。就以“生产”来说,被剥削阶级从事生产,中间阶级如自耕农、小手工业者等也从事生产,属于剥削阶级的富农、小业主等也参加一定的“生产”或参加某些“生产”过程。再以“消受”来说,既掩盖了剥削阶级奢侈豪华、挥霍无度的实质,也混淆了和被剥削阶级的那种奴隶般的生活之间的区别。由此看来,如果用这样的标准来划分阶级,必然会混淆阶级的界限。

    “生之者”与“食之者”是不是对立的两个阶级呢?或是能不能作为被剥削阶级与剥削阶级的代用语呢?我的回答是否定的。因为这两个概念既不能说明“剥削”,也不能说明“被剥削”,根本就没有任何关于阶级的特征。如果说这就是两个对立的阶级,就必然抹杀了阶级的本质。

          三、抹杀阶级对立,宣扬阶级“合作”

    在阶级社会中,剥削阶级与被剥削阶级之间的关系一直处于对立状态。周谷城先生也承认在阶级社会中财产占有是不平衡的。但是他却认为这种不平衡不可能造成阶级之间的对立关系;相反的,他认为穷人却可利用富人的雄厚财产而与之“合作”。例如他说周代,贵族奴隶主“管政事”,“管学问”,“保存学问,保存过去的经验”⑽,领导庶人从事生产。庶人就向贵族领受田地,从事耕作,或从事其他生产活动,“以共其上”。分工合作,互相依靠,“出若入若,天下莫不平均,莫不辨治。”⑾

    他认为封建的“租佃关系”更是“贫者”与“富者”“合作而互相依靠”⑿。他说:“富者尝招纳贫者,为之生产;贫者尝投奔富者,以图托命。贫者借富者之保护,富者借贫者的劳力;相反的两层,竟是相成的两层;封建次序维系得十分稳妥。”⒀不仅如此,从他在这里使用的“投奔”、“托命”、“借富者之保护”以及在他处使用的贫者投到“富人怀里”,贫者“与富者合作,而得生存”⒁等提法来看,简直是把租佃关系看作地主养活农民了。这真是海外奇谈。

    周代的阶级关系是怎样的呢?作为阶级关系基础的土地是归封建贵族(周先生说是奴隶主贵族)所有的。庶人不仅没有土地,连他们本身还是封建贵族的农奴。贵族们残酷的剥削和压迫农奴,养尊处优,挥霍无度;农奴则终岁辛勤,不得一饱,乃至流离失散,转死沟壑。春秋时期,各国的“民闻公命,如逃寇雠。”⒂“民人苦病,夫妇皆诅。”⒃“盗贼公行”⒄,“盗贼司目”⒅等等现象,都是阶级对立进一步发展的表现。这难道就是周先生所谓的阶级“合作”吗?

    租佃关系是怎样的呢?这种关系是以农民佃种地主的土地,承受地主的地租剥削为其特征的。西汉前期的政论家董仲舒曰:“(秦)用商鞅之法,改帝王之制,除井田,民得卖买,富者田连阡陌,贫者亡立锥之地。……或耕豪民之田,见税什五。故贫民常衣牛马之衣,而食犬彘之食。”⒆可见租佃关系从它产生之初就不带有任何“合作而互相依靠”的意味;相反的,它的残酷的掠夺性及其所加予农民的灾难则十分突出。

    此后,随着土地兼并的日益严重,租佃关系更加发展。至东汉末,学者崔实对租佃关系又有这样的描述:“上家累钜亿之赀,斥地侔封君之土。行苞苴以乱执政,养剑客以威黔首,专杀不辜,号无市死之子,生死之奉,多拟人主。故下户yǐ@⑴@⑵,无所@⑶足,乃父子低首,奴事富人,躬帅妻孥,为之服役。故富者席余而日炽,贫者蹑短而岁cù@⑷,历代为虏,犹不赡于衣食。生有终身之勤,死有暴骨之忧。岁小不登,流离沟壑,嫁妻卖子。”⒇

    当然租佃关系的状况不仅东汉如此,自战国以迄于清代,都是如此。毛主席教导说:

    “封建的统治阶级——地主、贵族和皇帝,拥有最大部分的土地,而农民则很少土地,或者完全没有土地。农民用自己的工具去耕种地主、贵族和皇室的土地,并将收获的四成、五成、六成、七成甚至八成以上,奉献给地主、贵族和皇室享用。这种农民,实际上还是农奴。”又说:

    “中国历代的农民,就在这种封建的经济剥削和封建的政治压迫之下,过着贫穷困苦的奴隶式的生活。农民被束缚于封建制度之下,没有人身的自由。地主对农民有随意打骂甚至处死之权,农民是没有任何政治权利的。”(21)在我国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中,大大小小的农民起义前仆后继,此伏彼起,都是和租佃关系所加予农民的痛苦分不开的。这怎么能说是“合作而互相依靠”呢?

    至于把租佃关系描绘成地主养活农民,那就更荒谬了。恩格斯说:剥削阶级有“这样一种主张:被压迫阶级之受剥削阶级的剥削专是为了被剥削阶级自身的利益;如果后者不懂得这一点,甚至开始叛乱起来,那末这是对恩人即对剥削者底一种最卑劣的忘恩负义。”(22)可见周先生的主张和剥削阶级的主张是一样的。

        四、抹杀阶级统治,歪曲阶级统治的“两手政策”的性质

    在阶级社会中,统治阶级都以“两手政策”以统治人民。列宁说:“所有一切压迫阶级,为了维持自己的统治,都需要有两种社会职能:一种是刽子手的职能,另一种是牧师的职能。刽子手镇压被压迫者的反抗和暴动。牧师安慰被压迫者,给他们描绘一幅在保存阶级统治的条件下减少痛苦和牺牲的远景……,从而使他们忍受这种统治,使他们放弃革命行动,冲淡他们的革命热情,破坏他们的革命决心。”(23)所谓“刽子手的职能”就是“暴力镇压”,“牧师的职能”就是“和平欺骗”。这个精辟的见解是一个革命的真理。劳动人民懂得了这个真理,就会丢掉幻想,与统治阶级进行针锋相对的斗争,以革命的两手反对反革命的两手,以求得自己的解放。

    但是周谷城先生却认为我国历史上根本就不存在阶级统治,更不存在阶级统治的“两手政策”。他认为那时各个阶级的最高利益是“社会(公共)次序”,因此社会上存在的也就是一种“维持社会次序的方法”,这种方法在周代是“德”与“礼”,在战国秦汉以后是“刑法”(24)。例如他说:“(战国时期)因社会一般的经济发展了,社会关系随着复杂起来。社会关系复杂了,次序的维持,便没有往日那末容易:往日的‘德’与‘礼’等等,渐渐失去作用,而发生‘法’的要求,……”(25)就这样,他把我国历史上的“阶级统治”的事实全盘抹杀了,把“德”与“礼”和“刑法”的性质歪曲了,而且还把刑法出现的时间推迟到战国以后。

    在我们看来,在我国古代的历史上既然有阶级存在,也就有阶级统治存在。所谓“德”与“礼”和“刑法”,正是集中的代表了当时的阶级统治的两手政策。

    以周代为例,所谓“德”,就是以当时的封建贵族的“德行”为政治规范,用以“教化”劳动人民,以利于他们的封建统治。孔子曰:“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共之。”(26)又曰:“君子之德风也,小人之德草也,草上之风必偃。”(27)这说明了“德”的统治作用是极大的。

    “礼”是封建贵族的制度,有的表现为社会习俗,有的表现为典章、礼仪,都是为维护封建贵族的宗法统治服务的。《左传》桓公二年曰:“礼以体政,政以正民。”《礼记·祭统》曰:“治人之道,莫急于礼。”《礼记·经解》曰:“夫礼,禁乱之所由生,犹坊止水之所自来也。”这说明了“礼”的统治作用也是极大的。

    当时的贵族就是利用“德”的伪善性和麻痹性,以之作为“和平欺骗”的手段,从精神上解除劳动人民的武装,削弱他们的斗志,使他们屈服于现有的剥削制度之下,“不怨天,不尤人”(28),听天由命。同时,又制定礼仪,强制人民去遵守,以巩固等级制度,使封建贵族得以永远骑在人民的脖子上作威作福。孔子曰:“导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29)就是这一事实的说明。

    周先生不仅歪曲了周代“德”与“礼”的性质,还把这一时期的“刑法”抹杀了。似乎这时的统治阶级是那么善良,除了“讲道德,说仁义”之外,根本不需要“刑法”。列宁说:“无论在奴隶制或农奴制之下,不采取强制手段,极少数人是无法统治绝大多数人的。”(30)事实正是如此,周代不仅有“刑法”,而且刑法还相当繁密而又十分残酷。《书·康诰》曰:“文王作罚”。《牧殷》铭曰:“先王作刑,亦多虐庶民。”(31)《左传》文公十八年曰:周公作“九刑”。《书·吕刑》曰:穆王作“吕刑”,“五刑之属三千”。春秋时期,刑法更加发展,而且有许多国家将刑法公之于世。文献记载,宋人“@⑸刑器”(32),“郑人铸刑书”(33),晋人“铸刑鼎”(34),都是这一事实的说明。至于关于“掌邦禁”, “刑邦国”(35)的记载也很多。

    由此看来,周代的封建贵族正是以两手政策以统治人民的。所谓“有不王则修德,序成而有不至则修刑。”(36)正是这一事实的说明。

    周先生认为战国秦汉以后的“刑法”不仅是“维持社会次序的方法”,而且是“圣君”、“贤相”为人民谋“福利”的手段。他说:“当贵族制正在崩溃之时,各国君主,多已昏@⑹糊涂;于社会次序,已无力维持;于人民福利,已无力顾到。法家于此,乃奋起努力,主张“立法术,设度数”,“利民萌,便众庶。”(37)他还说:“人民应该守法,官吏也应该守法。官吏作事,违反了法,人民可以不服从。”(38)这就是说,法既是为人民谋“福利”的手段,又是超阶级的社会行为规范。当然这个说法是十分荒谬的。

    法(包括刑法在内)是什么呢?在马克思列宁主义者看来,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是国家机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统治阶级为了维护他们的财产所有制度,为了巩固他们对劳动人民的剥削与统治,就制定法律以镇压劳动人民。我国古代法家的鼻祖李悝著作《法经》云,“以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故其律始于《盗》、《贼》;盗、贼须劾捕,故著《网》、《捕》二篇,其轻狡越城、博戏、借假不廉、淫侈逾制,以为《杂律》一篇;……”(39)可见把法或刑法说成是“维持社会秩序”,为人民谋“福利”的手段的论调完全是荒谬的怪论。法或刑法不是别的,是道道地地的属于统治阶级的暴力镇压手段。

    当然这一时期的统治阶级除了暴力镇压之外,也搞“和平欺骗”。汉武帝选官,以“通于世务,明习文、法,以经术润饰吏事”(40)者为贵。汉宣帝曰:“汉家自有制度,本以霸王道杂之,……”(41)都是这一事实的证明。

    周先生抹杀我国古代存在着“阶级统治”这一事实,歪曲了“德”与“礼”和刑法的性质,歪曲了阶级统治的“两手政策”的性质,其目的是为了掩盖统治阶级的罪恶,美化统治阶级,否定“以革命的两手反对反革命的两手”的马克思列宁主义伟大学说,为阶级“调和”论制造伪科学根据。

         五、歪曲民族斗争和阶级斗争的性质,妄谈“生存竞争”

    周先生认为我国历史上的民族斗争都是“生存竞争”,是各民族间为争夺“生存空间”而进行的斗争。他说:武王伐纣是“为夺取生活的优良条件”(42)。秦国东侵,“乃其物质环境之必然的要求”(43)。西汉“为着巩固并增进其自己的生存条件计,乃向邻近的各族展开其自己之势力”(44)。金人“时时有进攻宋之疆土,取得优良的生活环境之企图”(45)。总而言之,他认为“许多战争,都是为了此地较好。此地较好,实古代中国史上诸部族战争的一个重要原因。”(46)既然如此,他认为这样的战争就没有什么阶级因素,也没有正义与非正义之分,和鸟兽鱼虫为争夺食物和空间而发生的斗争差不多。这种说法是十分错误的。

    毛主席教导说:“民族斗争,说到底,是一个阶级斗争问题。”(47)因此,它既有阶级因素,又有正义与非正义之分。

    就以武王伐纣为例,据古文献记载,这场斗争是由于以纣王为首的商贵族对本族和其他族人民的残酷剥削和暴虐统治引起的。领导伐纣的是以周武王为首的周贵族,也有周的农奴和商的起义奴隶。此外还有其他被商贵族压迫的部族。由此看来,这场斗争根本就不是什么“为夺取生活的优良条件”,实际是一场阶级斗争。至秦汉以后的各次民族斗争的阶级斗争实质,那就更是众所周知的。把这些斗争说成是“生存竞争”,就是把劳动人民及其正义斗争同剥削阶级及其肮脏的掠夺战争等量齐观。

    阶级斗争,在周谷城看来也是“生存竞争”。

    他把阶级斗争一般的尚限于经济斗争的时期,称之为“物欲竞争”时期。例如他说战国时期是“物欲竞争激烈之时”。(48)他说引起竞争的原因是由于土地有限,人口日日繁多所致。他又说,在竞争过程中,全凭各人的体力、智力、机会和环境来决定胜负。“竞争失败者直接或间接转化为奴隶,竞争胜利者多成工商奴隶主。”(49)在他看来,这场斗争就是“生存竞争”、“弱肉强食”、“优胜劣败”。

    诚然,战国乃至西汉时期,确实是土地兼并激烈的时期,可是这一兼并绝不是生存竞争,而是贵族、大地主、大商贾等封建统治者对广大农民的残酷掠夺。引起这种掠夺的根本原因是剥削阶级压榨劳动人民的贪欲,绝不是抽象的人的“物欲”。西汉初年的政论家晁错曰:“今农夫……当具有者半贾而卖,亡者取倍称之息,于是有卖田宅鬻子孙以偿责者矣。而商贾大者积贮倍息,小者坐列贩卖,操其奇赢,日游都市,乘上之急,所卖必倍;……因其富厚,交通王侯,力过吏势,以利相倾;……此商人所以兼并农人,农人所以流亡者也。”(50)可见土地兼并就是官僚、地主、商人利用他们的经济力量与政治特权对农民进行残酷的掠夺,而农民则贫困,破产,流离失所。所谓“物欲竞争”,所谓体力、智力、机会、环境云云,纯粹是为了抹杀这种掠夺的阶级实质,而为剥削阶级开脱罪责。

    对象农民战争这样激化了的阶级斗争,周先生也都说是“生存竞争”。例如他说秦末农民大起义是“农民与奴隶倡始之,以作生存竞争;……。”(51)黄巾大起义是“人民生计无着,而图生存的斗争终不能抛弃,……。”(52)

    周先生认为“物欲竞争”还是没有是非之分的“自由竞争”;(53)而农民战争则是由“被挤出于生产关系之外的剩余人口”(54)单方面发动的斗争,这种斗争扰乱了“社会次序”,破坏了生产。因此,周先生对这样的斗争及斗争的领导者一一进行了咒骂或谴责。可是当时的一些贵族、官僚、地主乃至汉奸、刽子手,他们或是直接镇压农民起义,或是篡夺了起义的领导权,腰斩了起义,周先生却统统认为有“维持社会次序之功”,而大加赞颂。这真是颠倒黑白。

    在马克思列宁主义者看来,农民战争向来都是由于地主阶级的残酷剥削和暴虐统治引起的。毛主席教导说:“地主阶级对于农民的残酷的经济剥削和政治压迫,迫使农民多次地举行起义,以反抗地主阶级的统治。”(55)至于说农民起义“扰乱”了社会次序,“破坏”了生产,更是毫无根据的诬蔑。统治阶级的穷奢极欲,挥霍无度,残酷剥削,暴虐统治致使农民贫困破产,流离失所,才是社会秩序紊乱、生产遭到破坏的真正根源。只有农民的阶级斗争才能够推翻和改造这种局面,推动社会生产继续发展。毛主席教导说:

    “在中国封建社会里,只有这种农民的阶级斗争、农民的起义和农民的战争,才是历史发展的真正动力。因为每一次较大的农民起义和农民战争的结果,都打击了当时的封建统治,因而也就多少推动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56)这就是说只有阶级斗争才是社会发展的真正动力。周先生否定阶级斗争的作用,反诬阶级斗争,目的是要否定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阶级斗争的伟大学说,从而宣扬他的阶级“调和”论。

      ×          ×           ×

    当然周先生的所谓“阶级”观点是表现在很多方面的,这里限于篇幅,不能一一俱谈。但仅就上述几点已可以看出他的所谓“阶级”观点是些什么货色。他不仅大力地宣扬阶级“调和”,而对马克思列宁主义的“阶级和阶级斗争观点”进行了严重的歪曲。这实际就是以阶级“调和”论对抗马克思列宁主义。列宁说:“阶级斗争学说是马克思全部观点体系的重心”(57),是“我们大家的立脚点”(58),绝对不允许任何的歪曲。为了保卫马克思列宁主义的这个伟大观点,保证历史科学研究的健康发展,为使历史科学研究更好的为无产阶级政治服务,彻底揭露和批判周谷城先生的阶级“调和”论及其他错误观点是十分必要的。

    正文注释:

    ⑴上海人民出版社1957年修订重版。

    ⑵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1963年版,第553页。

    ⑶《马克思给魏德迈耶的信》。见《马克思恩格斯关于历史唯物主义的信》,人民出版社1951年第1版,第21页。

    ⑷周谷城:《中国通史》(上册)第70—72页。

    ⑸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人民出版社1953年版,第1073页。

    ⑹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人民出版社1954年版,第152 页。

    ⑺《列宁全集》第29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382—383页。

    ⑻周谷城:《中国通史》(上册)第71页。

    ⑼周谷城:《中国通史》(上册),第72页。

    ⑽同上书,第183页。

    ⑾同上书,第71页引《荀子·王霸篇》。

    ⑿同上书,第326页。

    ⒀同上书,第326页。

    ⒁同上书,第327页。

    ⒂《左传》昭公三年。

    ⒃《左传》昭公二十年。

    ⒄《左传》襄公三十一年。

    ⒅《国语·楚语》(下)。

    ⒆《汉书》卷二十四《食货志》。

    ⒇杜佑:《通典》(一)引崔实:《政论》。

    (21)《毛泽东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52年版,第618—619页。

    (22)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人民出版社1954年版, 第170页。

    (23)《列宁全集》第21卷,人民出版社1959年版,第208页。

    (24)周谷城:《中国通史》(上册)第170 页说周先生所用的“刑法制”一词,“其意义有时为刑罚,有时为法治。”

    (25)周谷城:《中国通史》(上册)第170—171页。

    (26)《论语·为政》。

    (27)《论语·颜渊》。

    (28)《论语·宪问》。

    (29)《论语·为政》。

    (30)《列宁全集》第29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438页。

    (31)郭沫若:《西周金文辞大系·考释》(增订本)第75页。

    (32)《左传》襄公九年。

    (33)《左传》昭公六年。

    (34)《左传》昭公二十九年。

    (35)《周礼》卷九《秋官·司寇第五》。

    (36)《国语·周语》(上)。

    (37)周谷城:《中国通史》(上册)第190页。

    (38)同上书,第192页。

    (39)《晋书》卷三十《刑法志》。

    (40)《汉书》卷八十九《循吏传》。

    (41)《汉书》卷九《元帝纪》。

    (42)周谷城:《中国通史》(上册)第54页。

    (43)同上书,第115页。

    (44)同上书,第208页。

    (45)周谷城:《中国通史》(下册)第67页。

    (46)周谷城:《中国通史》(上册)第49页。

    (47)《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主要文件》,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23页。

    (48)周谷城:《中国通史》(上册)第200页。

    (49)周谷城:《中国奴隶社会论》,原载《文汇报》1950年7月27日。

    (50)《汉书》第24卷《食货志》。

    (51)周谷城《中国通史》(上册)第164页。

    (52)同上书,第246页。

    (53)周谷城:《中国奴隶社会论》,原载《文汇报》1950年7月27日。

    (54)周谷城:《中国通史》(上册)第129页。

    (55)《毛泽东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52年版,第619页。

    (56)同上。

    (57)《列宁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5年版,第286页。

    (58)《列宁全集》第28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392页。

    【外字】外字

      字库未存字注释:

     @⑴原字为足右加奇

     @⑵原字为足右加区

     @⑶原字为足右加寺

     @⑷原字为足右加叔

     @⑸原字为庆字换大为七

     @⑹原字为目右加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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