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尔汝篇”和“吾我篇”看胡适的考证

    【作者】陈觉生/陈祥耀

    【期号】195701

    【总期号】53

    【页码】60

    【正文】

          (一)

    现在还有人认为胡适只是思想反动,而他的学问还是不错的。甚至还有个别研究历史的人,手拿胡适文存,说什么象“井田辨”一类东西,还有几分可靠。我要奉劝这些人们,不要再受他的欺骗。其实他所作出的“考证”,完全是一套骗术。不信,请看一看他的尔汝篇和吾我篇吧。他在这两篇东西里,说古人用“尔”和“汝”,用“吾”和“我”,都有区别,甚至有“文法的区别”。这完全是自欺欺人的话。现在把它分开来谈:

    一、尔汝篇

    尔汝篇是胡适摭拾论语、檀弓的部分句子写成的。主要内容可归纳为三点:

    一、胡适说:“汝”为单数对称代词;“尔”为众数对称代词。凡用“汝”之时,汝字所指,定是一人,决非众数,称一人以上,决不用“汝”。

    我们认为这是完全瞎说的。先拿跟论语、檀弓成书年代相同,同为孔门弟子所写的曾子疾病篇(曾子所写,为曾子十八篇之一,俱载大戴礼记)为例:“曾子疾病,曾元抑首,曾华抱足。曾子曰:‘微乎,吾无乎颜氏之言,吾何以语汝哉?’”这个“汝”字,明指元、华两人,是众数。又汲冢周书周祝解:“huān@①哉,民乎!朕则生汝,朕则刑汝,朕则经汝,朕则亡汝。”祭公解:“呜呼三公,汝念哉!汝无泯泯芬芬,厚颜忍丑!”上句的“汝”指民,下句指三公,皆众数。商誓解:“尔百姓其亦有安处……明命汝百姓。”这是尔、汝互用,同指众数的例子。再如左传:

    诸侯之师,久于逼阳。荀偃、士gài@②请于荀yīng@③曰:“水潦将降,惧不能归,请班师!”知伯(即荀yīng@③)怒,投之以机,出于其间(杜注:“出二人之间”),曰:“汝成二事而后告余,余恐乱命,以不汝违。汝既勤君而兴诸侯,牵率老夫以至于此!”(襄公10年)汝,指偃、gài@②二人。

    鲍牧又谓群公子曰:“使汝有马千乘乎!”(哀公8年)杜注:“鲍牧本不欲立阳生,故讽动群公子。”汝,指群公子。

    三月,郑简公卒,将为@④除(除@④道),及游民之庙,将毁焉。子大叔使其除徒(除道之徒众)执用(用具)以立而无庸毁,曰:“子产过汝,而问何故不毁,乃曰:‘不忍庙也。’”(昭公12年)汝,指除道之徒众。

    又国语周语上第一:“国之臧,则维汝众;国之不臧,则维余一人。”称“汝众”,即是“你们大家”,众数。看上面这些实例,可知“汝”并没有单数的限制。(尔,不限于众数,看下文自明,这里不述)

    二、胡适说:“汝”不能用于偏次(按指领格,如“你的”或“你们的”)。凡“尔”作“你的”或“你们的”解时,决不可用“汝”代之。

    这也是瞎说的。郭沫若先生的金文丛考31页齐侯bó@⑤铭文中:“……余命汝附图厘邑,造国徒四千为汝敌寮”的第二个汝字,明明是偏次。这是出土的金文,总不是什么抄错的。又上述曾子十八篇之一的曾子制言篇:“则虽汝亲,庸孰能亲汝乎?”亦是偏次。再如汲冢周书周祝解:“察汝躬,实为喜怒。”芮良夫解:“汝声清污,汝色赤白,火色不寿。”大开解:“后人其用汝谋。”左传文公18年:“人夺汝妻而不怒,一chì@⑧汝庸何伤?”国语越语第二十:“吾将残汝社稷,灭汝宗庙。”这都是偏次,怎么说:“决不用汝”呢?

    三、胡适认为:“尔汝两字,同为上称下及同辈至亲相称之词。然亦有分别:用“汝”之时,所称必为一人,而称一人不必即用“汝”,有时亦用“尔”。称一人而用“尔”,盖有二意:一以略示敬意;一以略示疏远之情,皆不如“汝”之亲切也。”

    我们不懂他既然同为“同辈至亲”相称之词,又怎样来分出亲切和不亲切呢?试看下面事实:

    尔字:

    父用以称子:曾子曰:“尔之爱我不如彼!”

    (檀弓上)尔,指他的儿子曾元。

    母用以称子:今我寡也,尔又在下位。(国语鲁语第五)这是公父文伯之母称她的儿子。

    夫用以称妻:吾欲饮诸大夫酒,而与之语,尔试听之。(同上晋语第十一)这是宗伯称其妻。

    兄用以称弟:棠君尚谓其弟员曰:“尔适吴,我将归死。吾知不逮,我能死,尔能报……尔其勉之!相从为愈。(左传昭公20年)

    汝字:

    用以称仇人:(卫侯)曰:“活我,吾与汝璧。”已氏曰:“杀汝,璧其焉往?”遂杀之。(左传哀公十七年)这是戎州已氏称其仇人——卫侯。

    又:虎陷二子于罪,不待有司,余必杀汝!(同上定公7年)

    又:死将讼汝于天!(同上襄公23年)杜注:“言虽死,犹不舍汝罪。”

    用以称敌俘:吴子使其弟蹶由犒师,楚人执之,将以衅鼓。王使问焉曰:“汝来卜吉乎?”(同上昭公5年)

    用以称罪犯:子产乃执子南而数之曰:“国之大节,汝皆奸之……。”(同上元年)

    上举诸例,父母称子,夫妻、兄弟相称皆用“尔”,而称仇人、敌俘、罪犯则用“汝”,凭什么理由说“尔不知汝之亲切”呢?再看论语,孔子称同一个弟子——子贡,有时用“尔”:“赐也,尔爱其羊,我爱其礼!”(八佾)有时又用“汝”:“赐也,汝以予为多学而识之者与?”(卫灵公)称颜渊亦然:“子谓颜渊曰:‘用之则行,舍之则藏,惟我与尔有是乎?’”(述而)“子畏于匡,颜渊后,子曰:‘吾以汝为死矣!’(先进)又论语称子路用“汝”:“由,诲汝知之乎!”(为政)檀弓则用“尔”:“由,尔责于人终无已乎!”(上篇)不必多举了,尔汝两字并无亲切不亲切之分,很可以明白了。

    尔汝篇的主要内容不过如此。然而到底古人用此两字有没有程度上的区别呢?我们应该实事求是地说:除了“汝”字见王偏次会比“尔”少一些而外,其他的区别是绝对不存在的。不难设想:如果照胡适的话,一,“汝”不能作偏次,作偏次的无论单指复指都要用“尔”,试问“尔为众数对称代词”这句话还能成立么?假如有人说北京话里的“咱”是众数自称代词,而用于偏次“咱的”时,又可作单数讲,这是不可想象的。二,“汝”表示亲切,又不可作偏次;“尔”可作偏次,又只限于称较不亲切的人,试问要对最亲切的人用偏次时,将怎么办呢?照胡适的逻辑,遇到这种情形,只好不说话了!还有一点值得提一提:论语、檀弓两书,“尔”字出现于主次和宾次的,一共有二十六个,其中用作众数的,只有三个(已全被胡适引用了,见原文“第二”下),其余都是单指。胡适抛弃了多数单指的不谈,单凭这仅有的三个“尔”字,作出‘尔为众数对称代词’的结论,并把占绝大多数的二十三个单指“尔”字,说成“有时亦用”,与事实刚刚相反。再则两书中,不见有父用“汝”称子的,而用“尔”来称自己的儿子的,则有上举檀弓之例。胡适反说“尔不如汝之亲切”,荒谬到了极点。

    二、吾我篇

    吾我篇的主要根据是论语、左传、孟子三部书。(从其引例可以看出)。内容也可以归纳为三部分:

    第一,胡适认为“吾字用于主次”;“我字有时亦用于主次,以示故为区别或故为郑重之辞”。这即是说“吾”一般用为主语;“我”只是在“故为”什么的情况下,有时才用。

    这是完全没有根据的。先举檀弓为例:(檀弓成书与论语同时,胡适在前篇曾说过)

    曾子曰:“我过矣,我过矣!夫夫是也”。(上篇)子夏曰:“吾过矣,吾过矣!吾离群而索居亦已久矣!”(同上)

    试问这有什么区别呢?再拿论语和檀弓作个比较:

    吾未之有得。(论语述而)吾斯之未能信。(公冶长)

    我未之能行。我未之能易也。(檀弓上)

    两组语气,结构相同,一用我,一用吾。再拿同一部论语来比较:

    我未见好仁者恶不仁者……我未见力不足者。(里仁)

    吾未见好德和好色者也。(子罕)

    难道这也有“郑重”和“不郑重”的分别么?还可拿同一个句子来比较:“我不欲人之加诸我也,吾亦欲无加诸人。”(论语公冶长)谁能说前一分句应该“故为区别”,后一个分句就没有这个必要呢?两字用于主次并没有分别,是很显然的。但是胡适为要硬把它们说成有分别,还有意识地抬出左传里:“伐我,吾求救于蔡而伐之”的一句,来断定论语里“孟孙问孝于我,我对曰:无违!”的第二个我字是因“涉上下文而误”,应该作“吾”(见原文“第八”下)。其实他何曾知道这种“涉上下文”的“我”字主语,就在左传本身也还多着哩!如:

    以师临我,我伐桐。(宣公2年)

    子为三复以待我,我请诱之。(襄公13年)

    且人之欲善,谁不如我,我欲无贰,而能谓人已乎?(僖公9年)

    他如孟子梁惠王:“愿夫子辅吾志,明以教我,我虽不敏,请尝试之!”国语晋语第八:“昔者,问臣事君于我,我对以忠贞。”——这些都是“涉上下文”的,兼出在论语、左传、国语、孟子里,难道都是误么?显然不是论语之误,而是妄指论语为误之胡适,才是大误特误!通过这些,正好更有力地反证吾我用于主次,并无分别。

    第二,胡适说“吾”字用于偏次,所指以单数(我的)为常,复数(我们的)为变;“我”则复数为常,单数为变。我们从他所举的两个例句(“我师败绩”、“@④我君庄公”)看来,可知他这个论点,是根据春秋、左传而发的。春秋是鲁国的史记,左传是其内传,凡称本国皆用“我”代之,所以见于偏次复指,会显得多些。但这不是“我”字的独特性能,更不能据此来反映“吾”的词性为单指。事实上,我们在任何一部古籍里,都找不出两字有这样的区别。金文丛考里:“取我家”(318页卯@⑨)、“我考(父)我母”(16页伯虎@⑨)、“及我文考”(19页余王义楚@⑩),都是偏次单指;“吾”字倒极少发现。又诗经更多,如:“思须与漕,我心悠悠!”(泉水)是卫女思妇之诗,“我”指她个人。“岂不尔思,我心忧伤!”(羔裘)是大夫去国之诗,亦指个人。余如:

    如我死,则必大为我棺。(檀弓下)

    子使告我弟。(左传哀公15年)我,指子玉;弟,指其弟陈成子。

    为我子,又何求?(同上26年)我,宋平公;子,他的太子。

    过我门而不入我室,我不憾焉者,其惟乡愿乎!(孟子尽心)我,孔子自称。

    这样的例,是举不胜举的,只好从略。“吾”用于偏次复指,更是普遍。上述四部书中,对于国君,有称“我君”、“我先君”,也有称“吾君”、“吾先君”。而称“吾民”、“吾国”的,远比“我民”、“我国”来得多。称社稷、宗庙、城、邑,皆多用“吾”。称吾,则只有“吾王”,未有见用“我王”的。这有什么根据说“吾”复数为变呢?关于这一点,胡适还特别指出论语“犹吾大夫崔子也”的“吾”,用于复指,不是常例(见原文“第二”)。我说正是常例,既然有“吾君”、“吾王”……怎么不可以有“吾大夫”呢?何况左传哀公元年亦有“吾先大夫子常”之例。他又指出孟子“夫子言之,于我心有戚戚焉”的我,用为单指,疑为有误(见原文“第七”)。我说并没有误。上面不是举过诗经“我心”的例子么?吾我不能有单指复指的区分,亦不难想象得到:两字用于主次既无单指复指之分,而能在偏次上有所区别么?这跟上面“亦”字的矛盾,正好成个对照。

    第三,胡适极端强调“吾”字不可用于宾次。他甚至说到了战国以后,其他的区别,已不甚严,只有这条禁例,“终未破坏”(见原文末尾)怎么没有破坏呢?不待战国,就在写论语的时候,早就“破坏”了。论语不是明明有三个弗辞吾字宾语吗?(如:“不吾知也”、“毋吾以也”、“虽不吾以”)只是已经被胡适提出来否定掉了,说它们都是“传写之误”,应该作“我”的(见原文“第四”)。然而可巧这类宾语偏又多得很,没有全被他发觉,留待我们作为有力的反证。请看:

    昔者,吾丧姑姊妹,亦如斯末吾禁也。(檀弓下)

    楚弱于晋,不吾疾也。(左传襄公11年)

    吾爱之,不吾叛也。(同上31年)

    何不吾谏?(同上哀公11年)

    事若克,季子虽至,不吾废也。(同上昭公27年)

    子假吾名焉,故不吾远也。(同上20年)

    桓公曰:“吾欲从事于诸侯,其可乎?”管子对曰:“未可,邻国未吾亲也。”(国语齐语第六)

    董祁sù@(11)于范献子曰:“不吾敬也。”(同上晋语第十五)

    因为胡适对这一部分特别强调,所以我们也就不妨多举一些例子。下面再举些顺置的吾字宾语,看看是不是“终未破坏”:

    左传:赂吾以天下,吾滋不从也。(昭公26年)

    吾由子事公孟,子假吾名焉,故不吾远也。(同上20年)杜注:“言子假我以善名,故公孟亲我也。”假吾名,即“以名假吾”。

    仕而废其事,罪也;从之,昭吾所以出也。(襄公27年)

    君亦不惠称盟,利吾有狄难,入我河县。(成公13年)

    晋师归,范文子后入。武子(文子父)曰:“无为吾望尔也乎?”(同上2年)

    若楚人与吾同恶,以德于我,吾固事之也。(同上18年)

    是其生也,与吾同物。(桓公6年)

    吾父逐鞅也,不怒,而以宠报之;又与吾同官。(襄公21年)

    夫子尝与吾言于楚。(成公16年)(请注意这个“吾”字胡适说它是误的;并请注意上面共有四个“与吾”。)

    国语里还有好多。孟子也有(如梁惠王:“何由知吾可也?”),不必再举了。前面那些左传的吾字,胡适一个也没有看到,他只从马氏文通里见到一个“昔者夫子尝与吾言于楚”的吾字,认为这是不该有的例,便又拿出老一套,毫不踌躇地给它一个“误”字,否定了它;并要它去依孟子“昔者夫子尝与我言于宋”之例改正。(见原文“第四”后面)如果让他知道原来左传是有四个“与吾”和其他那么多的吾字宾语,怕不会有这么大的勇气吧!还有,他曾指责马建忠的马氏文通既取材于论语、左传,就不应该同时又取材于远在二百余岁后的孟子。(见原文“藏晖曰”下)但在这时,自己偏又不由自主地拿左传的句子去迁就孟子了。不但出尔反尔,一种力不从心的窘态,也同时毕露。

    吾我篇主要的,也只是这些。我们可以作出这样一个结论:两字用于主次和偏次,没有任何区别;用于宾次的,“吾”字会见得少一些,但绝对不是不可用。至于“吾”用于宾次和“汝”用于偏次之所以会比较少的原因,大约是对话时两字高低音的关系,决不是什么“有文法的区别”。

    最后,谈一谈胡适的撒谎伎俩:他在吾我篇开头曾说过:“因检论语中用吾我两字之句凡百十余条;旁及他书,得数百条,参伍比较”的话。所谓“他书”,看他的引例,要不外左传、孟子、檀弓而已。如果他真的这样做过,那么把这数百条排列开来,就可以看到那许多吾我互用的句子;可以看到那许多“涉上下文”的我字主语;可以看到那许多的吾字宾语和“吾君”、“吾民”的复指偏次;更可以看到父母称子用“尔”,称仇人用“汝”,孔子称弟子互用尔汝,以及“汝”不限单指等等事实。如此,纵令胡适怎样企图夸众取宠,亦必不至于大胆作出如此低劣可笑的考证。可见所谓“数百条”之语,完全是个烟幕,目的是要使人信以为真,不敢轻于置疑,然后自己可以肆无忌惮,言所欲言,欺人自欺也就使他自己完全暴露了低能、浅薄而不知。这种应用在学术研究上的卑劣行为,我们应该特别引起重视,正视他在学术上所作的一切骗术,不要认为只批判他的思想为已足。这里,联系到我个人的思想:我在写这篇东西以前,只知道胡适的立场观点是彻头彻尾的反动,而对他的学问,我总认为是相当“渊博”的。当我初次看到他这两篇东西后,觉得有些地方跟我的读书笔记,很有出入。但我因为压在他的“博学盛名”的大石块下,和受他这“数百条”烟幕的欺掩,竟踌躇了好久,不敢动手去摸他的错误。后来,看见郭先生金文丛考里的一段话,才给我一今启示和鼓舞。他说:我要向谁挑战呢?……特别是想向标榜“整理国故”的胡适之流挑战,……所谓“国粹”先生们,其实大多是假古董。虽然道貌岸然,而对于古代文物大多全在门外。胡适之流,代表买办阶级的所谓“学者”们,在当年情况,更自不可一世。……这位标准的买办学者,你看他是怎样盲目而无知!……我们今天也已经看得很清楚,那自称“有东西”的家伙究竟有的是什么东西了!(重印导言)他启示我胡适是“假古董”“门外汉”,这才鼓起了我的勇气,认真地把这几部书研究过好几遍,写了这篇东西。他是怎么样的一个“学者”,我现在明白了。但因为到现在为止,还有不少的人犯了跟我上面同样的错误,可见他的遗毒之深。希望这些人们要当心些,当心他的东西是“什么东西”!

          (二)

    胡适标榜他治学的方法是:“大胆的假设,小心的求证。”他在“国语文法概论”中又吹嘘他研究文法是应用下列三种方法:(一)归纳的研究法,(二)比较的研究法,(三)历史的研究法;并讥笑刘复“中国文法通论”根据“上起‘论语’下至欧阳修共占一千五百年的时间”的例子来证明“我、吾、余、予四个字,用法完全一样”,是“非历史的研究法”。刘复研究上的疏漏是另一问题,这里不去谈它。我们只就胡适得意的“典范”著作“尔汝篇”和“吾我篇”,来看看他自己的文法研究,到底是什么一回事,对于揭穿他的“学者面目”,似乎也是有些用处的。

    胡适在“尔汝篇”举“论语”与“檀弓”的例子,首先肯定“尔”字是用于“偏次”(即我们现在所谓“领位”);“汝”字是用于“主次”和“宾次”(即我们现在所谓“主位”和“宾位”)。这位假设之后,稍为求证一下,觉得“尔”字用于“主次”或“宾次”的太多,理论无法站住,就改变论调说:“‘汝’为单数对称代词”,“‘尔’为众数对称代词”。但事实完全是这样吗?请看胡适自己所引的例证:

    “阳货谓孔子曰:来!予与尔言”(论语)

    “赐也!尔爱其羊,我爱其礼”。(论语)

    “求!尔何如?赤!尔何如?点尔何如?”(论语)

    “是以不与尔言”(檀弓)

    这些“尔”字,明明是用为“单数对称代词”的。胡适的理论又站不住了,只好再来这样一个假设:“称一人不必即用‘汝’,有时亦用‘尔’”。既然“论语”、“檀弓”上面,“尔”字就可作“单数对称代词用”,试问“‘尔’为偏次”,“‘尔’为众数对称代词”的理论,还有什么“历史的研究”的价值呢?最后胡适又耍着无赖说:“称一人虽可用‘尔’,而一人以上,决不用‘汝’”。他以为这样一来,“大胆的假设”勉强可以成立,人们勉强可以骗过了。实际上我们只要稍为翻开古书,便见得他的理由是如何的荒谬可笑!

    “帝曰:咨,四岳!朕在位七载,汝能用命,巽朕位。”(尚书、尧典)

    “王曰:嗟,六事之人!余誓告汝:……左不攻于左,汝不恭命;右不攻于右,汝不恭命;御非其马之正,汝不恭命。用命赏于祖,弗用命戮于社,余则拿戮汝……”(尚书、甘誓)“今汝有众,汝曰:我后不恤我众,舍我穑事,以割正夏。予惟闻汝众言,夏氏有罪,予畏上帝,不敢不正。今汝……汝不从誓言,予则拿戮汝,罔有赦。”(尚书、汤誓)

    “王若曰:格汝众,予告汝训,汝猷黜乃心,毋傲从康。……”(尚书、盘庚上)

    “今汝聒聒”。(同上)

    “余若吁怀兹新邑,亦惟汝故”(尚书、盘庚中)

    “公曰:嗟!人无哗,听命。……无敢伤牿牿之伤,汝则有常刑。……乃越逐,不复,汝则有常刑。……无敢寇扰,逾垣墙,窃牛马,诱臣妾,汝则有常刑。……峙乃糗粮,无敢不逮,汝则有常刑。……我惟筑,无敢不供,汝则有无余刑,非杀。……峙乃刍茭,无敢不多,汝则有大刑”。(尚书、费誓)

    “公曰:嗟,我士!听无哗。予誓告汝群言之首”。(尚书、秦誓)

    以上“汝”字是对“四岳”、对“六事之人”、对“有众”、对“汝众”、对“众人”、对“我士”说的,难道还能是单数的吗?一部“尚书”,例子随处皆是,只有“博学”的胡适,才敢于充作埋头的驼鸟,闭目不见!难道胡适还能说以上几篇经文,是在“伪古文尚书”之例,不值一顾吗?

    在“吾我篇”,胡适假设“吾”字用于主次,偏次;“我”字用于宾次。但是古书中“我”字用于主次、偏次的非常多,举不胜举。胡适怕无法掩人耳目,就又大言不惭地说:

    “我字用于偏次之时,其所指者,复数为常,单数为变”。

    “我字有时亦用于主次,以示故为区别或故为郑重之辞”。

    这是何等滑头而又武断的态度!“故为区别或故为郑重”,漫无边际,正好玩弄“主观唯心论”的戏法,横说竖说,尾巴不容易被抓住。至于说“我”字用在偏次的是“复数为常”,难道“吾”字用在偏次的就是“单数为常”吗?再拿胡适所举的例证来看吧:

    “葬我君庄公”。(左传)

    “于我心有戚戚焉”。(孟子)

    “异乎吾所闻”(论语)

    “何以利吾国”(孟子)

    难道前面两个“我”字就是复数,后面两个“吾”字就是单数吗?

    明知这些“条例”不能成立,胡适还说:“然有一条终未破坏,则‘吾’字不当用于宾次也。”这条规律,是沿袭“马氏文通”而故为张大其词的。“马氏文通”只说:“‘吾’在宾次而为介字司词(即我们现在所谓“介词宾语”),实仅见也”。“仅见”并不等于说绝对不能用。瑞典语言学者高本汉同胡适一鼻孔出气,要证明“吾”字不用于宾位,结果也发现“左传”上有四个“吾”字是用在宾位的。(见高名凯“汉语语法论”引高本汉“原始中国语乃一屈折语”)。胡适却大胆地把“论语”上“不吾知也”,“毋吾以也”,“虽不吾以”等“吾”字断定为“传写之误也”;把“左传”上“夫子尝与吾言于楚”的“吾”字断定为“可依‘孟子’‘昔者夫子尝与我言于宋’之例正之”。则充分表现出弃取随意窜改自由的“实用主义”者的“考证”态度的丑恶,丝毫没有什么“小心求证”之可言!

    一九五五、三、一七、福州。

    【外字】字库未存字注释:

     @①原字为讠加獾右

     @②原字为勹内加亡

     @③原字为艹加冖下加缶

     @④原字为艹加死下加土

     @⑤原字为钅加傅右

     @⑧原字为扌加失

     @⑨原字为(白下加匕)右加殳

     @⑩原字为钅加端右

     @(11)原字为朔下加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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